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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經六月十二日第171/95/M號訓令修訂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號訓令所核准的《內港重整計劃》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內港重整計劃》

 

經六月十二日第171/95/M號訓令修訂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號訓令所核准的《內港重整計劃》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內港活動區域)

 

內港劃分為港口活動區域與非港口活動區域。

 

第二條
(港口活動區域)

 

一、內港5-A號碼頭與7-A號碼頭之間的區域,以及21號碼頭與31-A號碼頭之間的區域為港口活動區域。

二、貨櫃作業應在5-A號碼頭與7-A號碼頭之間獲租賃批給的區域內進行。

三、與漁業有關的活動應儘量集中在21號碼頭與31-A號碼頭之間的區域內進行。

 

第三條
(非港口活動區域)

 

上條無提及的區域為非港口活動區域。

 

第二條
海事權力的行使

 

為在內港行使海事權力,水上的建築物所處於的區域或進行下列活動的區域,屬海事管轄權範圍:

(一)船舶的停泊;

(二)海運貨物的倉儲、集散或裝卸;

(三)海上客運;

(四)其他與海事活動直接有關的工作。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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