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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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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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六月十二日第171/95/M號訓令修訂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號訓令所核准的《內港重整計劃》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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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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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港劃分為港口活動區域與非港口活動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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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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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港5-A號碼頭與7-A號碼頭之間的區域,以及21號碼頭與31-A號碼頭之間的區域為港口活動區域。 |
二、貨櫃作業應在5-A號碼頭與7-A號碼頭之間獲租賃批給的區域內進行。 |
三、與漁業有關的活動應儘量集中在21號碼頭與31-A號碼頭之間的區域內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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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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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條無提及的區域為非港口活動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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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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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在內港行使海事權力,水上的建築物所處於的區域或進行下列活動的區域,屬海事管轄權範圍: |
(一)船舶的停泊; |
(二)海運貨物的倉儲、集散或裝卸; |
(三)海上客運; |
(四)其他與海事活動直接有關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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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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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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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
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