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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人员在职死亡殓葬补助费给与标准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考试院考台组贰二字第09300028443号令、行政院院授人给字第0930061663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3条;并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政务人员殓葬补助费给与标准如下:

一、火化者,补助七个月月俸。

二、入棺土葬者,补助五个月月俸。

第3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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