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收取范围的复函


  芜湖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借读收费范围的请示》(芜价费[2001]141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原则上不接受借读生。如确因学生家长工作、生活方面的特殊困难,需要到非户籍所在地所属学校就读的,经批准,学校可以接受借读生,并按照规定收取借读费。

  二、你市在划定各学校招收学生的区域时,要严格贯彻上述规定,优先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严格控制借读生的人数。任何通过人为缩小招收区域,减少招收“计划”生,以增加招收借读生的做法,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