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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企业防治非典型肺炎费用支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金融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指示精神,为了加强对非典型肺炎(SARS)的防治工作,现将金融企业有关防治费用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应高度重视对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企业为办公(营业)场所及职工购置的消毒药品、药液及防护用具等发生的费用,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单独列支。
  二、金融企业职工因患非典型肺炎入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首先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上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费和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中解决,不足部分在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金融企业2003年度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原因,“职工福利费”超过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额的部分,可据实在本年度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主管财政机关在考核金融企业2003年度费用指标时,应将企业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发生的费用扣除。
  五、本通知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类企业。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机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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