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合发[1998]7号)和市个私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合个私领组[2002]2号)等文件精神,为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经对现有涉及个体私营经济的行政事业(经营)性收费进行清理,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第一批降低20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降低的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二、有关收费单位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收费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降低标准,继续按原标准收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六月十日起执行。
合肥市第一批降低部分行政事业(经营)性收费标准表
费标准 标准
个体.联办诊所管理费 每户每年 40-80元/月 个体50元/年.
联办150元/年
二.文化 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批发.另 每证 40元 30元
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收费
经营性摄影.摄像管理费 每户每月 2% 10-30元
营业性演出.表演及文艺比赛活动 总收入 5%-10% 1%
管理费
三.新闻出版 经营性印制名片.打印.复印业务 营业收入 0.5% 0.1%
管理费
图书.报刊批发销售管理费 营业收入 1% 0.5%
四.体育 棋.牌室管理费 每月台 10-30元 5元
溜冰场管理费 总收入 2% 1%
台球.保龄球.健美(身)房.射 总收入 3% 1%
击.桌球管理费
五.人防 人防建设资金:企业 年职工工资 1% 0.8%
总额
个体工商户 每户每年 60元 50元
六.人事 人才交流会入场费 每人 5-10元 5元
接管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保留原 每人月 30-50元 20元
身份收费
单纯保管人事档案 每人月 20元 10元
七.园林 义务植树费 每人年 15元 5元
冷饮摊点卫生费 每月 20元 15元
水果摊点卫生费 每月 30元 24元
饮食摊点卫生费 每摊位每月 50元 40元
亭.棚卫生费 每个每月 10元 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