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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第一批降低部分行政事业(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合发[1998]7号)和市个私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合个私领组[2002]2号)等文件精神,为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经对现有涉及个体私营经济的行政事业(经营)性收费进行清理,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第一批降低20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降低的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二、有关收费单位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收费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降低标准,继续按原标准收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六月十日起执行。
合肥市第一批降低部分行政事业(经营)性收费标准表
  费标准  标准
  个体.联办诊所管理费  每户每年  40-80元/月  个体50元/年.
  联办150元/年
  二.文化  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批发.另  每证  40元  30元
  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收费
  经营性摄影.摄像管理费  每户每月  2%  10-30元
  营业性演出.表演及文艺比赛活动  总收入  5%-10%  1%
  管理费
  三.新闻出版  经营性印制名片.打印.复印业务  营业收入  0.5%  0.1%
  管理费
  图书.报刊批发销售管理费  营业收入  1%  0.5%
  四.体育  棋.牌室管理费  每月台  10-30元  5元
  溜冰场管理费  总收入  2%  1%
  台球.保龄球.健美(身)房.射  总收入  3%  1%
  击.桌球管理费
  五.人防  人防建设资金:企业  年职工工资  1%  0.8%
  总额
  个体工商户  每户每年  60元  50元
  六.人事  人才交流会入场费  每人  5-10元  5元
  接管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保留原  每人月  30-50元  20元
  身份收费
  单纯保管人事档案  每人月  20元  10元
  七.园林  义务植树费  每人年  15元  5元
  冷饮摊点卫生费  每月  20元  15元
  水果摊点卫生费  每月  30元  24元
  饮食摊点卫生费  每摊位每月  50元  40元
  亭.棚卫生费  每个每月  10元  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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