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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市级行政机关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组织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包括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复议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验交流和情况检查,做好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备案事项等。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条第(六)项规定,对市政府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市政府委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理应诉。复议决定中的事项涉及有关部门和授权组织的,有关部门和授权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办理。
  三、对未经行政复议、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市政府委托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政府部门代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助研究有关法律问题,必要时参与协调复议、应诉的有关技术性事宜。
  四、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复议、应诉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报案件情况。案件办结后,受委托复议、应诉的单位应将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为及时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刻制“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专门用于涉及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保管和使用。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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