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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园林局信访接待制度

  一、信访工作原则
  园林局信访工作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在局党委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信访受理范围
  1、对城市绿化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2、对城区树木、绿地虫情、疫情、灾情的报告。
  3、对城区内单位或个人毁坏树木、占用绿地等破坏绿化设施行为除直接向园林局举报中心举报、投诉外,也可通过信访途径反映。
  4、对园林执法人员或局机关公务人员行政执法、公务办理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除直接向局监察室举报、投诉外,也可通过信访途径反映。
  5、对城区树木倒伏影响交通或居民生活,要求清理的,除直接通过园林局为民服务热线反映,或直接向事发所在区县园林部门反映外,也可通过信访途径反映。
  6、市园林局直属单位职工对本单位问题及个人有关问题的举报或申诉。
 7、本条所列信访内容除第4款外,发生在建城区以外的不属本局信访受理范围,可径向农林、公路、郊区(县)等有关部门反映。

  三、信访方式
  可采用电话、书信或走访形式。集体上访应事先沟通,多人反映共同问题的,应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办理期限
  1、虫情、疫情、灾情及树木倒伏影响交通和居民生活等信访件,立即办理。
  2、一般信访事项30日内办理完毕;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事项90日内办结;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除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外,要求复查的30日内办结。

  五、信访纪律
  1、信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及时解决,按期办结。
  2、凡署名信访件均有文字答复。
  3、对归口办理的信访件,及时督查督办。
  4、对举报、检举信或走访举报内容保密,不得转被举报人。
  5、对采取走访形式的信访人员,热情接待,按政策办理。上访人员应遵守信访秩序,不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听从信访工作人员的说服疏导和调解。破坏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将交由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六、每月15日为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如遇公休顺延),接待信访的局领导姓名、职务当日在局办公楼一楼大厅挂牌标示。

  七、市园林局信访工作机构设在局党委办公室,办公地点:南开区水上公园路44号,
  邮编:300191,电话:2361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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