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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3.4.18.国税函(2003)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现就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适用税制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税务登记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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