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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合并开展2003、2004年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我省境内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核发的各类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及建筑装饰、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化、轻型房屋钢结构、消防设施、环境污染防治、村镇等专项设计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均应参加资质年检。

  二、年检内容
  1、勘察设计企业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2、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落实人事关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3、勘察设计质量和创优获奖情况;
  4、遵守市场管理规定情况;
  5、是否按时上报勘察设计统计年报等。

  三、年检申报材料
  1、企业自检报告(须按年检内容五个方面分别阐述)。
  2、年检申报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数据软盘(按取得的不同资质证书分别准备,每一种资质证书对应一式三份申报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数据软盘)。年检申报表和电子文档数据均须采用“企业勘察设计信息系统”软件生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5、所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最新注册执业印章印模(在职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人数均在5人以上的企业可不提供)。

  四、年检程序
  省建设厅统一负责2003、2004年度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工作,各市建委负责做好本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工作。中央驻皖单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年检,省直甲乙级单位由归口的省直专业厅局初审,其他单位由所在市建委初审。 省直专业厅局、各市建委对所属企业初审后,将本地(部门)勘察设计企业2003、2004年度年检情况总结、《2003、2004年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件)连同企业年检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建设厅。

  五、年检时间安排4月9日前,勘察设计单位将年检申报材料报初审部门(中央驻皖单位报省建设厅)。
  4月15前,初审部门完成初审,并将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及年检情况总结、年检情况汇总表等报省建设厅。

  六、年检的处理和有关要求年检意见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年检的处理办法按建设部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未按本通知规定参加资质年检的勘察设计单位,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年检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年检申报表必须有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并做诚信声明。凡存在伪造人员材料,接受外单位挂靠和私下拉用外单位人员充数,以及勘察设计人员在两个以上单位执行业务等情况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03、2004年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年检初审意见汇总表(略)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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