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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路政补偿有关问题的批复

市交委:
  你委《关于对渝涪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特许权的相关条款进行释义的请示》(渝交委文(2005)2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公路法》第 六十六条“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的规定,同意你委关于路政补偿的意见。路政补偿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再转拨给经营主体。

  二、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市政府批准的特许经营管理权第四条转让的收费权应理解为车辆通行费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不包括其他权益。
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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