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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合肥工业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根据合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3.建立《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属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4.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可达2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7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50%给予补助。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和相关论证的费用。
  5.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属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引进外来资金购置设备的,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在年终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期不超过3年。
  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在建设期内,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100%的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最长期限为3年。
  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推行循环经济模式。企业购置循环经济综合利用的专用设备、专有技术,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6.获得国家或省无偿补助的工业项目,按国家或省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配套或奖励,专项用于企业发展。
  7.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统筹给予法定代表人重奖。
  8.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6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市外境内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9.市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或对全市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工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上述扶持政策。
  三、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10.设立大企业上台阶奖。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其销售收入绝对值较上年每增长1亿元,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年实现利税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其利税绝对值较上年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11.鼓励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主导企业,30%奖励配套企业。
  12.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肥的中小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3.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14.新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标准认证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15.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法定代表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列为国家级新产品的,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列为省级新产品的,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17.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工业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安徽省出口名牌商品”的工业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工业企业推进技术创新
  18.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19.对建立的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信息服务、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总投资的20%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每年度为本市中小工业企业培训各类技术人才发生的费用,按费用支出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0.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30-50%专项补助。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工业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21.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该产品3年内上交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22.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快开发区、产业园区发展
  23.城区产业园区土地出让收益返还。对各城区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通过区财政返还各产业园区,用于产业园区建设。
  24.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对县、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按季结算,先报先贴”。
  25.新引进市外企业税收返还。对城区产业园区内新引进的市外投资的工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中市级分成部分,全额返还各产业园区。外来投资者与本市范围内企业共同投资在城区产业园区内新设立的工业企业,其税收市本级分成部分按外来投资者投资占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返还各产业园区。
  26.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为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集约利用土地,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区、产业园区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以奖代补。按各区当年实际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投资的建设资金的30%补助给产权单位。
  27.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加快产业集聚步伐。各开发区、产业园区引进的工业项目不符合本区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可按我市工业布局的要求推荐到其他开发区、产业园区落户。该项目的招商引资指标由引荐县、区和落户县、区按7:3的比例分享;由此而实现的税收,5年内,由引荐县、区和落户县、区按3:7的比例分享。
  六、其它
  28.奖励政策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分税制比例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29.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按规定向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2周内一次性审结,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敷衍塞责,否则,将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0.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财政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31.本意见自2006年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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