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六日无锡市政策性农业机械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平安农机”的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6〕1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农业保险试点的通知》(苏政传发〔2007〕8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事农业生产作业的农业机械保险(以下简称农机保险)属政策性农业保险。本市市区的农机户可根据相关保险条款参加政策性农机保险。
第三条 政策性农机保险的机种暂定为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上述机种的保费享受财政补贴,市级补贴比例为20%,区级补贴比例为40%(含省级补贴),农机户自负比例40%。
第四条 政策性农机保险的财政补贴和农户自缴保费,按规定划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商业化经营。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要求 第五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市、区、镇(街道)农机主管(管理)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制订工作方案和面上的宣传发动,协助农机户投保,监督保险公司做好理赔等相关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应安排政策性农机保险专项财政补贴资金,并及时审核、划拨。
第六条 保险公司职责要求
承保的保险公司通过招标确定。中标的保险公司应与市农机主管部门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并按照协议认真履行各项义务,按照保单承担对各投保人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职责要求
受无锡市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委托,负责编制本市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方案,并接受无锡市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协助市农机主管部门做好承保保险公司的招标工作,以及与中标的保险公司授权经营协议的签订工作。
审核承保保险公司业务的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数据,确保政策性农机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准确发放。
对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的理赔案件进行抽查,协助调解有争议理赔,维护投保农机户的合法权益。
统计汇总理赔数据,为下一年度政策性农机保险提供决策依据。第三章 投保与理赔 第八条 参保的农机户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
第九条 政策性农机保险开设的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结合农机年检,协助参保农机户及保险公司做好投保工作。
第十一条 承保保险公司应提供上门服务,尽量为农机户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原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在续保时应当统一按照政策性农机保险的要求调整到位。
第十三条 接报案
承保保险公司应设立24小时服务专线,365天全天候接受被保险人的报案,重大案情应及时报告市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现场查勘
承保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进行现场查勘。
因承保保险公司原因无法现场查勘的,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出险说明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承保保险公司应报受无锡市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保险经纪公司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拒赔通知书》。
第十五条 赔款时限
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理赔资料后,承保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向投保人支付赔款。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报表
承保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季末后十天内,向市及所在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保险经纪公司上报承保、理赔报表。
第十七条 江阴市、宜兴市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农业机械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