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教育部台侨字第093004793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依据:本要点依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二、目的:为协助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家境清寒努力向学之侨生如期完成学业。
三、补助对象:凡就读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在学清寒侨生,符合下列资格条件者,得申请补助:
(一)依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来台就学之侨生。但不含研究生。
(二)家长、法定监护人或配偶在台设籍未满二年。
(三)参酌下列情形认定为清寒者:
1.依侨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财务证明或清寒证明。必要时,得由学校径函请侨务委员会查证。
2.家长在台定居,其上年度经核定之符合综合所得税免税证明或税捐单位证明其全户年度所得清单影本。
3.侨生在台生活情形。
(四)侨生就读二年级以上者,其前一学年之全学年学业成绩平均及格,且操行平均成绩大学校院(含科技大学及技术学院)八十分以上、专科学校及高级中等学校七十五分以上。
四、补助原则:
(一)补助名额计算:
1.一般地区:最高以各校一般地区侨生总人数百分之三十为限,择优录取。
2.特殊地区:最高以各校特殊地区侨生总人数百分之七十为限,择优录取;特殊地区包括越南、高棉、寮国、缅甸、印度尼西亚、马拉加西、帝汶及泰北(限清菜及清迈二省)。
(二)补助金额:就读五专前三年、高中职者,以每月新台币三千六百元计;就读五专后二年、二专及大学校院者,以每月新台币三千八百元计;按月支给,每次支给年限为一年(自当年九月至次年八月。但应届毕结业生至次年六月止)。未能依第一款第二目规定取得助学金之清寒侨生,侨务委员会得优先提供工读补助金。
(三)补助限制:
1.清寒侨生助学金经核定后,因故休学、退学或开除学籍者,自次月起停发或缴回已领助学金。
2.侨生请领本助学金之其它相关限制,由学校自行订定规定。
五、申请作业:
(一)侨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开学后二周内,检具下列文件,径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格式如附件一):
1.一年级侨生:第三点第三款所定清寒相关证明。
2.二年级以上侨生:第三点第三款所定清寒相关证明与第四款所定成绩证明。
(二)转学侨生应检具第三点第三款所定清寒相关证明与原就读学校之转学证明书或肄(修)业证明书所列前一学年或最近一学年符合第三点第四款规定之成绩证明。
六、审查作业:
(一)学校应订定清寒侨生助学金审查作业须知(内含成绩评比标准)报本部备查,并于受理申请前一个月公告。
(二)学校应组成三人以上之清寒侨生助学金审查小组,于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前完成该学年度审查工作,各项审查纪录,应留校备查。
(三)经审查符合规定者,依其就读年级及成绩排列优先级(总流水编号)造册(格式如附件二)一式二份;并检附一般地区及特殊地区申请比例表(格式如附件三之一及二),于每年十一月十日前报本部核定。
七、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本助学金每年由本部编列年度预算支应。
(二)经核予助学金者,由学校径依会计年度造具印领清册(格式如附件四)报本部请领。但高级中等学校除本部(中部办公室)所辖学校由本部预算移拨办理外,直辖市、县(市)政府所辖学校函报该管教育行政机关核拨及汇送原始支出凭证报本部核销。
(三)本助学金办理核销时,第一期款(当年九月至十二月)应于当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第二期款(次年一月至八月)应于次年九月三十日前检送原始支出凭证(印领清册)报本部核销;有溢领或结余者,应全数缴回。
(四)经费请拨、支用、核销结报,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八、其它应行注意事项:
(一)学校办理本助学金事宜着有绩效者,列入年度绩优侨辅学校、人员奖励案推荐。
(二)侨生经查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证件属实者,除撤销其资格及追缴已领之助学金外,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要点实施前,依原教育部清寒侨生公费待遇核发要点享有公费者,仍适用该要点及侨生申请公费待遇注意事项之相关规定办理。
(四)依第四点第一款申请清寒侨生助学金(以下简称新制)核给之补助名额,应与本要点实施前申请清寒侨生公费待遇(简称旧制)已核给之名额并计,其计算方式如下:
1.一般地区:依新制百分之三十及旧制百分之十五比例,合并计算该地区名额。
2.特殊地区:依新制百分之七十及旧制百分之八十比例,合并计算该地区名额。
3.本部核准一般地区、特殊地区之名额,各校得于一般地区、特殊地区名额内自行分配调整各年级之补助名额,并于作业须知明定调整原则。
九、港澳生经依香港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办法入学者,准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