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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区企业改革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企业改革步伐,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组,租赁经营或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的国有、集体企业(下称改制企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改制企业处置土地资产,应对其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尚未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补办手续。

  第四条  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应根据企业改制的情况,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保留划拨的方式处置。

  第五条  改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一)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二)租赁经营的;
  (三)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第六条  企业破产或资产整体出售的,企业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部门与新的土地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改制企业土地资产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须经企业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经有批准权的国土部门批准。

  第八条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保留划拨用地的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间合并,且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仍为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第九条  以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土地的改制企业,如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应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到市国土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条  改制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应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市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改制企业采用除保留划拨用地以外的其他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在报送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向市国土部门申报地价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改制使土地使用权属发生转移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土地处置方案实施后1个月内,带齐有关文件资料,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改制企业原使用的土地属集体所有的,必须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其土地使用权方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改制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时,确需同时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经市政府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补交有关款项。

  第十五条  改制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土地使用权,使土地使用权属发生转移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或非法占地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对企业改制中的地价评估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对破产企业及特别困难企业的地价评估收费按最低标准的10--30%收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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