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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对社区商业“双进”工程项目予以专项资金支持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省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6]14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5]2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函[2006]64号)精神,加快我省社区商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决定对社区商业 '双进'工程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社区商业 “双进”工程项目,是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函[2006]64号)要求,围绕 “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的主题,连锁经营、便民服务等企业按照社区商业规划,进入社区建设和改造各类便民利民网点、面向社区的物流配送中心和便民服务等项目。
  二、本通知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四川省流通业发展促进资金中设立的对社区商业“双进”工程项目给予扶持的专项资金。
  三、安排资金支持的原则
  (一)扶持重点社区和重点地区的原则。充分发挥重点社区和重点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以我省现有全国级和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为重点扶持对象。
   (二)引进先进业态的原则。促进示范社区加快引进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先进的新型业态,改善社区商业的服务环境。支持连锁经营企业进入社区建设和改造各类便民利民网点、面向社区商业网点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
   (三)创新服务方式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发展网上服务,促进社区商业服务网络化。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对示范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优先安排。
  四、资金使用范围
   (一)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到示范社区建设和改造便利超市、餐饮、便民服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建设项目;
   (二)连锁经营企业建设和改造面向社区商业网点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项目;
   (三)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建设面向社区服务的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五、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 贴息:对企业建设和改造面向社区的服务网点、物流配送中心和便民服务项目的银行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1年期、贴息率3%-5%的贷款利息补助。
   (二) 专项补助:
  对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和改造面向社区的物流配送中心和便民服务网点,根据建设规模和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
  六、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 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范围,在2005年1月1日一2006年6月30日期间竣工的项目;
   (二) 承担项目的企业依法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共母体设在四川省境内。
   (三) 近三年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七、企业申请资金文持应提交的材料
   (一) 项目申请报告(含近两年来企业进入社区服务的项目建设情况)以及社区商业 “双进”工程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 申请贴息项目的企业需提供银企贷款合同,加盖企业鲜章的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以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两年度的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三) 资信证明。
  八、专项资金申报程序、评审及财务处理
  (一) 按照属地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8月31日前,将一式二份申报材料分别报送所在地财政局和商务局;
  (二) 所在地财政局和商务局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后出具推荐意见,并以两家联合签发的正式文件一式二份,于9月10日前分别上报上一级财、商两部门;
  (三) 省级企业、各市州财政局和商务局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报告、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四)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五)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资金总量以及评审合格的项目个数等情况安排项目补助资金。
  (六)安排给省以下项目单位的资金,由市、州财政局按项目单位隶属关系层层下拨;安排给省级企业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企业。
  (七)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的财务处理,不得用于本单位发放福利和奖金。
  九、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 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要认真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当地财、商两部门;省以下企业的书面报告由当地财、商两部门层层汇总上报。
  (二) 省以下财政局、商务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地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不定期对己补助项目进行抽查
  十、罚则
  各申报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截留工程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申请本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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