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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生猪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文件精神,尽快扭转我市生猪生产出现的滑坡现象,抓住当前市场价格拉动和国家出台鼓励生猪生产政策的大好机遇,进一步做强做大生猪产业,现就促进我市生猪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生猪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重要副食品,保持猪肉市场稳定事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我市是全省生猪生产大市,全年生猪存栏170万头,养猪业产值32亿元,占畜牧业总产值的45%。全市拥有省市级养猪产业化龙头企业13家,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1家,占全市省市级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52%。但是,近年来我市生猪生产出现下滑趋势,特别是今年5月以后,生猪及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集中暴露了我市生猪产业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主要是:生猪养殖、加工能力与市场猪肉均衡供应需求不相适应;疫病防控能力与日益复杂的动物疫情不相适应;农户分散饲养方式与发展现代畜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不相适应。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发展生猪产业对调整农业经济结构、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措施,千方百计发展生猪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保证市场供应。
  二、明确发展思路和目标
  发展思路:以实施畜牧产业化经营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以提高生猪生产规模化、标准化、组织化水平为主攻方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供种能力,强化动物疫病防控,推行健康生态养殖,优化布局,壮大龙头,培育品牌,确保质量安全,全力提升优质商品瘦肉猪生产能力,满足猪肉消费需求,促进农民增收。
  发展目标:提升总量,到2010年,年出栏商品猪400万头,年均递增8.2%;提升规模,2010年全市生猪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60%以上,净增25个百分点,建成生猪养殖小区50个,带动农户5万户;提升加工,2010年规模化加工能力达到300万头,净增200万头以上,培育壮大省市级龙头企业20个,其中超亿元企业2个,营销收入15亿元以上,创立名优品牌3个,出口创汇100万美元。
  三、强化生猪产业发展的措施
  (一)提高种猪保障能力。实施生猪良种工程,加大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采取财政扶持、社会参与的方式,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参与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升质量。积极帮助企业争取省级以上财政补贴,市、县财政也要按照先引后补、先建后补的原则,对取得市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给予适当补贴。大力推广猪人工授精技术,加快推广品质好、抗病抗逆性强、生产性能高的优良品种,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和生产水平。各县区要根据生猪生产实际,合理布局设置猪人工授精站。
  (二)提高生猪疫病防控能力。农牧部门要按照“市指导、县负责、乡为主、村落实、户联防”的工作机制,加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猪病防控工作力度,建立防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增强猪病预测预警能力,提高猪病防控技术水平,努力降低发生疫病的风险。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实行强制免疫,疫苗和注射等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要求及时足额到位。口蹄疫疫苗市级财政负担15%,县级负担10%;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根据国家规定,市县财政承担15%,其中,市级财政承担5%,县级财政承担10%。突出抓好乡镇畜牧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稳定畜牧兽医技术推广队伍,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每个防疫员除省级财政每月补助100元以外,县级财政要配套100元以上。
  四、认真落实生猪产业发展的政策
  (一)保护母猪生产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能繁母猪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一是对饲养能繁母猪给予50元/头补贴,除中央和省财政补贴44元/头外,市县财政补贴12%(6元/头),其中市级财政补贴2元/头,县级财政补贴4元/头。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饲养户。二是对能繁母猪重大病害、灾害等实施保险,其保费给予补助。保费每头60元,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凡愿意参加保险的养殖户或种猪养殖企业,除中央和省财政补贴42.6元/头外,市县财政补贴9%(5.4元/头),其中市级财政补贴3元/头,县级财政补贴2.4元/头,投保企业和农户承担20%(12元/头)。
  (二)加快发展规模饲养。规模养殖是保障商品猪批量供给的有效举措,是发展现代畜牧业的基本要求。把推进生猪生产养殖方式转变,发展规模化养殖作为加快生猪生产发展的主攻方向,以生猪为主实施畜牧业“百区千场规模化推进工程”,到2010年,全市建成50个高标准生猪养殖小区、100个规模生猪养殖场。通过示范、引导,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大幅度提高生猪规模化养殖比重和标准化生产水平。凡达到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的决定》(宿发〔2007〕8号)文件(以下简称市委8号文件)要求的养殖小区(规模场)要及时兑现奖励政策,有关部门要支持其优先申报和安排污水处理环保项目和沼气工程。
  (三)大力发展养猪合作经济组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为契机,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采取多元化兴办主体、多种形式发展养猪专业合作组织。根据市场竞争的需要和专业合作组织的成熟程度,及时引导合作组织兴办养猪合作社,不断增强实力,更好地为成员提供优质服务。对新成立的养猪合作社要给予及时指导,并适当给予经费补助。力争到2010年,全市成立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00个,不断提高养猪的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生产水平。
  (四)做大做强生猪加工龙头企业。立足现有基础,搞好现有龙头企业,把小的做大、大的做强、强的做优。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和培育“大高外、名优强”的肉食深加工企业,择优扶强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对龙头企业参与生猪规模养殖或与饲养者实行定单生产开展精深加工的,按市委8号文件的奖励政策予以奖励。
  五、切实加强生猪产业发展的管理
  (一)强化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动物标识及可追溯体系建设,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畜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饲料、兽药、养殖、屠宰加工和销售等猪肉生产销售环节检验检疫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以及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病死猪“四不准一处理”规定,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上市猪肉卫生安全。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生猪产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机遇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对生猪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生猪产业发展。农委(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工商局、农发行、人保财险公司、交通局、供电公司等各涉农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努力做好生猪生产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扶持政策,创优发展环境,合力提升我市生猪产业发展水平。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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