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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粮食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粮食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掌握粮食库存情况,确保粮食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国家粮食局下发了《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6)117号)文件(附后)。按照国家粮食局的统一要求,现将我省粮食库存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州(市)、县粮食局必须高度重视这次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理解和把握好这次粮食库存检查的各项具体办法和规定,按照严肃认真、准确无误、高效及时的要求,统一领导、精心组织、按时保质完成此项工作。各州(市)及县级粮食局接文后要立即以粮食监督检查、储备管理及调控等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各自辖区内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组,按国家局和省局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工作。请各州、市粮食局将工作组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于2006年9月4日前报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
  二、组织企业开展自查
  9月1日至10日,各州(市)、县要认真组织所属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有关规范的检查办法、表格及填表说明进行自查。四个附件的详细内容可在国家粮食局网站上(http://www.chinagrain.gov.cn/)下载。
  三、省局组织复查
  9月11日至21日,省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省级复查小组对部份州、市及县进行粮食库存的复查。具体复查方案另行通知。
  四、检查结果的汇总与报送
  9月15日至20日前,各州、市粮食局将各县局检查情况、数据报表汇总后,形成检查报告和统计汇总表的文件报告及电子文本。报告和汇总表一式两份用快件报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电子文本按省局调控处的格式要求从金财通用报表软件传输,汇总表样和格式请各地在云南省粮食局门户网上(http://www.lsj.yn.gov.cn/)下载。地方储备粮必须按省、州市及县三级分别统计。地方粮食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由代储企业报中储粮云南分公司汇总,有关粮食局和代储企业积极配合。
  五、粮食质量、卫生及储粮安全检查要求
  这次库存检查工作中涉及对库存粮食质量的检查,其中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要结合今年下半年的质量检查工作,按有关规定全部对省级储备粮进行质量检验。正在出入库和入库验收不超过三个月的可不抽样检验。这次库存检查中,对库存粮食质量,主要检查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以及储存年限。对储存安全,主要检查库存粮食是否存在发热、霉变及虫害情况。粮食质量、卫生检验数量计划方案,由粮食所有权属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身经费情况决定。中央储备粮和州(市)、县储备粮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检验计划。
  省粮食局成立了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电话:3611274、3610548,联系人:杨志杰、高宁梅。下设三个小组。库存实物组,电话:3610684,联系人:张玲、陶如辉。账务统计检查组,电话:3610825,联系人:李昆、王懿。质量安全检查组,电话:3611274,联系人:刘红兵。
二○○六年九月一日
附: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06)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为切实掌握全国粮食库存情况,确保粮食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共同组织开展2006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和仍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
  二、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实物检查。一是库存粮食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二是中央储备粮实际承储库点分布及承储数量情况;三是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代储资格情况。(具体检查方法详见附件1)
   (二)粮食库存账务检查。一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二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务处理情况;三是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是否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四是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05和2006年度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五是中央储备粮代储费用补贴情况。(具体检查方法详见附件2)
   (三)库存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及储粮安全检查。一是库存粮食质量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二是原粮卫生情况,具体工作要求及安排见《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的通知》(国粮发(2006)26号)等文件;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年限情况(以收获年度为准);四是粮食储存安全情况。(具体检查方法详见附件3)
   (四)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工作安排
   以2006年8月底的粮食库存统计月报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检查工作分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进行。9月15日前,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自查和复查,9月15日后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进行抽查。
   复查和抽查阶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兼顾其他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
   (一)自查。由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分别组织本辖区或所管辖的储粮企业对粮食库存进行自查。
   (二)复查。由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储粮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范围由参与复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被检查企业的10%。复查的具体组织方式可选择以下两种之一:
   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储粮企业进行联合复查。
   方式二: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对地方粮食企业(不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复查;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复查;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本库粮食库存进行复查。
   (三)抽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对部分省(区、市)粮食库存进行抽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派员配合联合工作组开展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抽查。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应选派相关人员协助联合工作组开展抽查工作。
  四、检查结果的汇总与报送
   (一)各地自查、复查情况的汇总。按照不同的复查组织方式,各地自查、复查情况的汇总相应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辖区内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核对,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汇总;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共同对地方粮食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汇总;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对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本库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汇总结果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共同核对、合并后,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库存(含中央储备粮)检查结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支机构一并汇总上报(汇总表格及填报要求详见附件4)。
   (二)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汇总。各地自查、复查情况以及联合工作组抽查情况,请于2006年10月16日前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汇总,报送的材料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本。国家粮食局负责对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起草报告,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上报国务院。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粮食库存检查中的实物检查方法和程序,制定本办法。
1.2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应根据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和粮食储存形态选择合理的检查方法,清查企业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和数量情况。
1.3  对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检查,应同时检查实际承储库点的分布状况和代储企业代储资格情况。
对地方储备粮库存的检查,应同时检查承储企业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承储管理的有关要求。
2  工作准备
2.1  适时通知被检查企业做好以下准备:
2.1.1 准备与检查当日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平面图。明细表和平面图中应包括被查企业全部粮食货位编号,每个货位粮食性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收获年度等信息,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1.2  准备粮食库存相关账务资料。包括粮食分仓保管账和保管总账以及相关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
2.1.3  丈量粮堆体积及测量粮食密度所需器具。
2.1.4  采用称重法进行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的,应校准衡器,备好运输车辆、装卸设备、所需空仓(场地)、包装物、铺垫苫盖材料和作业人员。
2.1.5  指定配合检查的仓储、统计、检化验等人员。
2.2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做好以下准备:
2.2.1  了解被检查企业粮食库存情况。与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共同核实有无外租仓储粮、委托储粮、受托储粮、在途粮食、政策性借粮以及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损失、损耗等情况。
2.2.2  确定检查工作顺序。要根据被检查企业货位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顺序。采用称重法检查的,要安排好粮食出、入仓顺序。
2.2.3  了解粮食储存期间质量变化情况。对被检查企业库存粮食水分、杂质、容重等质量指标进行核对分析,作为判定粮食储存期间发生损耗数量的依据。
3  实物检查
3.1  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被检查单位,对企业的全部粮食货位进行逐一检查,查清每个货位粮食的性质、品种和数量情况。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通常采用测量计算法。对少量不便测量计算的粮食,以及利用测量计算法检查发现有问题货位的粮食,采用称重法检查。
3.2  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
此法主要适用于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数量检查。
3.2.1  测量计算粮堆体积。
测量被查粮堆的外形尺寸,计算粮堆体积。测量计算过程中应扣除粮堆中通风管道等占用的空间。
3.2.2  测量粮堆的平均密度。
测量粮堆的平均密度主要采用标准容重器法和特制大容器法。
3.2.2.1  标准容重器法测量粮堆平均密度。
此法适用于小麦、玉米等粮堆平均密度的测定。通过测量对比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和标准仓粮食容重确定修正系数,计算被查仓内粮堆的平均密度。
I  确定标准仓。
从被查仓中选择储粮数量和粮堆体积已知,且在储粮品种、储粮仓型、入仓方式、储存时间等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仓房作为标准仓。
II  测量标准仓和其他被查仓粮食容重。
按照《粮食、油料检验容重测定法》(GB 5498-85)规定的方法,测量标准仓和被查仓粮食的容重。
III  确定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
标准仓储粮数量(kg)
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 =
                   标准仓粮堆体积(m3)
IV  确定修正系数。
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
             修正系数=
             标准仓粮食容重(g/l)
V  计算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
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食容重(g/l)×修正系数×1000‰
3.2.2.2  特制大容器法测量粮堆平均密度。
此法适用于稻谷、大豆等粮堆平均密度的测定。通过测量对比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和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确定修正系数,根据修正系数和被查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计算被查仓粮堆的平均密度。
I  确定标准仓。
同3.2.2.1 I。
II  测量标准仓和其他被查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
采用容积为0.25~1 m3的特制大容器,装入标准仓或被查仓的粮食,使粮食自流到容器中,呈自然堆积状态,刮平容器上缘后称重,所得粮食净重除以容器体积即为标准仓或被查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即:
大容器内粮食净重(kg)
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
大容器体积(m3)
III  确定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
同3.2.2.1 III。
IV  确定修正系数。
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
修正系数=
               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
V  计算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
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修正系数
3.2.3  计算粮食数量。
根据被查仓粮堆体积和粮堆平均密度,计算粮堆的测量计算数量,将保管期间发生的粮食损耗记入测量计算数中,所得结果为检查计算数。
3.2.3.1  计算粮食测量计算数。
测量计算数(kg)=被查仓粮堆体积(m3)×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
3.2.3.2  计算应记粮食损耗。包括粮食保管期间已发生,但因粮食未出库或未出清,未记录的水分减(增)量、杂质减量以及粮食保管自然损耗。
I  计算水分减(增)量。
(入库水分%-实测水分%)
水分减(增)量(kg)=入库粮食重量(kg)×────────────
(1-实测水分%)
II  计算杂质减量。
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小麦、玉米、大豆和稻谷入库后杂质减量均不应超过入库重量的1%。
(入库杂质%-实测杂质%)
杂质减量(kg)=粮食入库重量(kg)× ────────────
(1-实测杂质%)
III  计算粮食保管自然损耗。
粮食保管自然损耗按每年0.2%计。
保管自然损耗=入库粮食重量(kg)×0.2%×粮食储存年限
IV  计算应记粮食损耗
应记粮食损耗(kg)=水分减(增)量(kg)+杂质减量(kg)+粮食保管自然损耗(kg)
3.2.3.3  计算粮食检查计算数。
检查计算数(kg)=测量计算数(kg)+应记粮食损耗(kg)
3.2.4  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3.2.4.1  计算粮食检查计算数与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的差数和差率。
差数(kg)=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kg)-检查计算数(kg)
差数(kg)
差率(%)=                              ×100%
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kg)
3.2.4.2  账实相符情况判断及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粮食检查计算数与分仓保管账数量差率的绝对值在允许的测量计算误差范围内的,认定库存实际数与分仓保管账数相符,分仓保管账数量即为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差率超过允许测量计算误差范围的,要查明原因和具体数量,重新审核分仓保管账数量,并重新计算账实差率。重新计算后,差率在允许测量计算误差范围内的,重新核定的保管账数量即为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差率仍然超过允许测量计算误差范围的,可用称重法重新检查。
测量计算法允许误差由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
3.3 仪器测量法检查粮食数量。
仪器测量法是利用仪器测量粮堆的体积和平均密度,计算粮堆储粮数量的方法,适用范围与测量计算法相同。
3.4  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
称重法适用于:非标准定量包装粮食(简称非标包粮,下同)数量检查;数量较少且体积不易测量的散装粮食的数量检查;标准定量包装粮食(简称标包粮,下同)的抽包检斤。
3.4.1  标包粮数量检查。
3.4.1.1  标包粮抽查。
采用抽包检斤的方法,检查标包粮是否符合定量标准。抽包之前要检查包装袋是否有散口和破损情况,如包装完好,按5%的比例抽包检斤。
I  测定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
抽包粮食毛重(kg)-抽包粮食包装物重量(kg)
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 ──────────────
抽包数量
单个包装物的实际重量通过抽取少量包装物(一般10~20条)称重后取平均值的方法确定。
II  计算单包粮食测算平均净重。
单包粮食测算平均净重(kg)=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水分减(增)量(kg)+粮食保管自然损耗(kg)
其中:
(入库水分%-实测水分%)
水分减(增)量(kg)=标包重量(kg)×────────────
(1-实测水分%)
保管自然损耗=标包重量(kg)×0.2%×粮食储存年数
III  判断是否为标包粮。单包粮食测算平均净重与标包定量标准差数在0.5公斤以内的,判定为标包粮,否则为非标包粮。
3.4.1.2  点包计算标包粮实际粮食数量。
被查货位实际包装数量与标包定量的乘积即为实际粮食数量。
3.4.1.3  账实相符判断。标包粮点包计算所得实际粮食数量应与粮食分仓保管账记载粮食数量完全一致,否则判定为账实不符,要查明原因。
3.4.1.4  认定标包粮实际数量。标包粮点包计算所得实际粮食数量,即为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
3.4.2  非标包粮以及数量较少且体积不易测量的散装粮食的数量检查。
对非标包粮以及数量较少且体积不易测量的散装粮食,原则上使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称重结果扣除皮重即为检斤粮食净重。对数量较多不易称重、且粮堆形状规则的非标包粮,也可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
3.4.2.1  计算粮食测算重量。
粮食测算重量(kg)=检斤粮食净重(kg)+应记粮食损耗(kg)
其中:应记粮食损耗计算方法同3.2.3.2 IV。
3.4.2.2  计算粮食测算重量与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差数和差率。
差数(kg)=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kg)-粮食测算重量(kg)
差数(kg)
差率(%) =                              ×100%
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kg)
3.4.2.3  账实相符判断。
利用称重法对非标包粮和散装粮数量进行检查,粮食测算重量与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之间的差率在称重法测量系统误差范围之内的,判定账实相符,否则要查明原因。
称重法误差根据所使用的衡器类型及检斤方式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0.5%。
3.4.2.4  粮食实际数量的认定。
利用称重法对非标包粮和散装粮数量进行检查的,如判定为账实相符,分仓保管账数量即为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如判定为账实不符,检斤粮食净重即为检查当日粮食实际数量。
3.5  粮食保管账数量的调整。
称重法为法定的粮食重量计量方法,单个货位的粮食经过称重后,可在库存检查结束后依据检查结果对粮食分仓保管账和粮食保管总账记载的粮食数量进行相应修正。
测量计算法为非法定计量方法,测量计算的结果只用于判断账实相符情况,不能作为修正粮食保管账的依据。
3.6  检查工作底稿的填写。根据粮食库存实物数量检查的各类原始数据及测量计算结果,填写《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附表1-1、1-2或1-3),并将全部货位检查的情况汇总填入《粮食实物检查结果登记底稿》(附表1-4)。工作底稿由检查人员及被检查企业保管责任人、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留存。
4  账实核对
4.1  检查粮食库存保管账账务处理情况。检查不同性质粮食是否分账记载;各项粮食经营业务的记载是否完整,与有关原始凭证反映的业务情况是否一致,账面记载的数字有无涂改,账本是否完整,账页是否连续等。
4.2  实物检查结果与粮食分仓保管账核对。根据粮食实物检查结果,逐一核对每个货位的粮食库存分仓保管账,检查实际储粮性质、品种与账目记载情况是否一致,账实是否相符。账实不符的,要根据有关粮食进出库原始凭证核查原因。采用测量计算法对粮食库存实物进行检查,账实不符且原因难以查明的,可利用称重法重新检查。
4.3  粮食分仓保管账与粮食保管总账核对。将粮食分仓保管账的粮食数量分品种累加,结果应与保管总账记录相符,否则要查明原因。
5  其他事项
5.1  粮食损耗的核对。粮食损耗数量在国家规定的额度范围之内的,为正常损耗。超过国家规定额度范围的部分,为超定额损耗。对超定额损耗数量较大的,视为账实不符,要查明原因。粮食损耗的具体数量,必须通过检斤的方法确定。
5.2  粮食损失的核对。因灾损失要依据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审核结果认定具体数量。人为损失要查清原因和责任。
5.3  政策性借粮的核对。政策性借粮要根据有关部门的借粮手续核定具体数量。
5.4  发现问题货位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货位要核对有关原始凭证,对发现的问题仔细核实。
5.5  代收代储粮食的检查。对委托代收代储的粮食,以及异地储存的粮食,必须进行延伸检查,必要时可委托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查。对受托代储(代农户及其他粮食企业储存)的粮食,应核对有关委托手续。
5.6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和地方储备粮承储管理情况检查。
5.6.1  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检查。主要包括代储企业是否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承储的中央储备粮是否存储在取得代储资格的仓房中;代储粮食数量是否超过取得资格的有效仓容数量;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有相应资质;以及代储资格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5.6.2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承储企业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
5.7  在检查中央储备粮实物库存的同时,应具体了解承储库点中央储备粮的计划规模和实际库存等情况。
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库存情况的检查结果,填入《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库存情况检查底稿》(附表1-5)。
6  附则
6.1  本办法引用以下国家标准、文件规定:
6.1.1  《粮食、油料检验容重测定法》(GB 5498-85)
6.1.2  《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9174-88)
6.1.3  《粮食包装-麻袋》(LS/T3801-1987)
6.1.4  《粮食包装-面粉袋》(LS/T3802-1988)
6.1.5  《塑料编织袋》(GB8946-1998)
6.1.6  《关于铁路粮食运输严格执行包装标准的通知》(铁运(2004) 60号)
6.1.7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令 第20号)
6.1.8《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粮通(2004)3号)
6.2  本办法引用的规章、制度、办法、规范、标准和规程有最新规定的,适用最新规定。
附表:1-1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测量计算法)
     1-2 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标包粮检斤)
1-3 粮食实物检查工作底稿(非标包粮或散装粮检斤)
1-4 粮食实物检查结果登记底稿
1-5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库存情况检查底稿
附件2: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粮食库存检查中的账务检查方法和程序,制定本办法。
1.2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统计账检查和会计账检查,以及账账、账实相符情况的检查。
1.3  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积极配合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做好检查工作,如实回答粮食库存检查人员的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1.3.1  商品周转粮(含粮权不属于企业的代管粮食)、地方储备粮、中央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统计资料、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相关原始凭据;
1.3.2  企业粮食实物货位卡、保管账(或经营台账)、相关辅助账表及原始凭证;
1.3.3  与储备粮计划规模和轮换有关的文件;
1.3.4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其他材料。
2 统计账检查
2.1  粮食库存统计账检查,应重点对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账务处理的准确性进行检查。
2.2  库存统计数据的检查。核对各级统计汇总报表,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并填写《粮食库存统计账检查工作底稿》(附表2-1)。
2.2.1  逐级核对统计报表。根据统计报表报送的渠道和环节,自上而下逐级核对各级统计报表的库存数据,直至被检查企业,核实有无虚报、瞒报、错报等现象。
2.2.2  逐月核对统计报表。逐月核对各级汇总单位和被检查企业至少最近三个月报送的统计报表库存数据,核实各月度粮食库存统计数据是否衔接。
2.2.3  核对分地区(企业)粮食库存汇总表。核对每一级汇总单位的粮食总库存是否与其所有报表报送单位粮食库存的合计数一致。
2.2.4  检查粮食收支平衡表各项目的平衡关系。
2.2.5  检查相关统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2.3  统计业务处理的真实性、及时性检查。检查不同性质粮食是否分账记载。核对企业统计报表与粮食实物保管账(或经营台账)是否一致,并填写《粮食库存统计账与保管账核对工作底稿》(附表2-2)。必要时可延伸检查有关原始凭证。
核对统计账与保管账时,应检查原粮、贸易粮和混合粮之间的换算是否正确,所使用的统计折率是否准确。
3  会计账检查
3.1  粮食库存会计账的检查,应重点从粮食库存成本、购销资金流向、粮食补贴、银行贷款等方面,验证粮食库存统计账、保管账的准确性和粮食实物的真实性,并对账账、账实核对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粮食库存是否真实的结论。
粮食库存账的真实性以实际清查实物数为比对依据,必要时,要延伸核对清查实物数与企业实际占用银行贷款的匹配情况。
3.2  检查粮食库存的会计账务处理情况。
检查与粮食库存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核实粮食库存的会计账表处理是否真实、准确。
3.3   检查核实粮食业务的真实性。
3.3.1  检查方法。查验粮食业务的购销资金账、实物保管账、统计账与购进(销售)发票、付款(收款)凭证、购销合同、运输票据、检斤入库单、提货单等所反映的粮食业务是否相符,检查会计账、保管账和统计账相互之间是否相符。
3.3.2  检查内容。检查粮食实物购进入库或销售出库并已进行账务处理的业务;检查粮食购进入账未入库、购进入库未入账、销售入账未出库、销售出库未入账等影响账实、账账相符情况的业务。
4  账账、账实相符检查
4.1  检查统计账与会计账相符情况。检查企业粮食库存会计账记载的期末粮食库存品种、数量与统计账是否一致,并填写《粮食库存统计账与会计账核对工作底稿》(附表2-3)。
4.2  核对会计账与实物清查结果是否相符。
   4.2.1  正确区分形成不同性质粮食库存的资金渠道。
4.2.2  结合粮食入库时的市场价格(另有规定价格的,从其规定)和库存粮食品种、数量、等级,测算收购资金总量与会计账反映的粮食库存值是否基本相符。不符的,应查明原因。
4.2.3  结合企业应收补贴款的实际发生额和规定的补贴标准,验证企业承储的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其他政策性粮食实物数量与实际清查结果是否基本相符。不符的,应查明原因。
   4.3  比较分析、合理调整影响账账、账实相符的正常因素,检查账账、账实相符情况。
4.4  调整检查当日清查的粮食实物库存到检查时点实物库存,并填写《粮食库存实物调整情况工作底稿》(附表2-4),判断账实是否相符。
4.4.1  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发生已处理完结的调整事项包括购进粮食入库入账、销售粮食出库入账;未处理完结的调整事项包括粮食入库未入账、粮食出库未入账,以及代储粮食。
4.4.2  检查时点以前发生至实际查库日尚未处理完结的调整事项包括粮食已购进但在途、粮食入库未入账、粮食销售未出库、粮食出库未入账,以及代储粮食、异地储粮等。
4.4.3  调整方法为,实际清查日实物清查认定的粮食实物库存减(加)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的粮食入(出)库实物数量,加上检查时点以前至查库日购进在途和异地储存的粮食实物,减去检查时点以前至查库日粮食销售入账但未出库的粮食实物,再减去受托代储粮食,即为调整后的检查时点实际粮食库存。
4.5  检查粮食统计账面库存与库存实物相符情况。将检查时点账面库存与检查时点实物库存比较,得出账实差数或差率,并填写《粮食库存账实核对调整情况工作底稿》(附表2-5)。
对账实不符的,应查阅相关账证,进一步核实,并分析原因,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汇总上报。
5  储备粮轮换账务检查
5.1  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及执行的统计、会计处理情况。
5.1.1  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分解与下达。包括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批文;逐级核对轮换计划分解在品种、数量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计划下达是否及时;承储企业轮换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轮换方式及轮换工作的起止时间是否与轮换批文要求一致。
5.1.2  检查储备粮实物保管账及粮食出(入)库原始凭证,核实企业轮换的储备粮数量、品种是否与上级下达轮换计划一致。
5.1.3  检查储备粮轮换业务的统计处理是否正确、及时,有无虚报轮换进度。检查相关统计报表中储备粮和商品粮之间的转入(转出)是否符合规定,实际轮入(轮出)数字是否准确。
5.1.4  检查储备粮轮换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情况,进一步验证储备粮统计业务检查的情况是否真实。
5.2  检查储备粮的轮换期限。对采取先轮出后轮入方式进行储备粮轮换的,应从开始执行轮换操作的当月起,逐月核对储备粮实际轮入和轮出数量,计算轮空数量(即已轮出尚未轮入的储备粮数量)和轮空时间,直至轮换计划完成时点(或检查时点),核实是否存在超轮空期现象。
轮空期应以储备粮计划库点为单位,根据轮换文件下达的批次和品种分别计算。
5.3  检查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操作中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粮食宏观调控政策。
根据储备粮轮换账务检查结果填写《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附表2-6)。
6  特殊粮食业务检查
6.1  核实委托、受托储粮、异地储粮和在途粮食业务的真实性。
6.1.1  对委托社会库或由其他粮库代收代储的粮食,以及移库异地储存的粮食,必须检查双方合同、费用支付凭据、银行借款等与所反映的粮食业务是否一致,必要时应予函证或实地检查。对代农储粮、代加工厂储粮,应核对有关委托手续和资金往来关系。
6.1.2  对在途粮食的真实性检查,应在检查合同、资金、运输等原始凭据的同时,进一步向在途粮食的相关单位核实。
6.2  特殊粮食业务检查结果的统计处理。
6.2.1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代收的粮食,应视具体情况予以确认:委托方未预付全部收购资金的,该批粮食按受托方的粮食予以统计;委托方已预付全部收购资金的,该批粮食按委托方的粮食予以统计。
6.2.2  委托代储粮食必须有代储合同。无代储合同的,该批粮食视为代储企业的粮食予以统计。
6.2.3  因灾借粮、损失损耗以及销售货款未回笼等粮食业务,应按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核减库存,使统计账面数与库存实物数一致。
7  附则
7.1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以外的其他粮食企业粮食库存的账务检查,侧重于检查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以及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7.2  本办法引用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法、政策和规程:
7.2.1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7.2.2  《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7.2.3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7.2.4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7.2.5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7.2.6  《中央储备粮统计制度》
7.2.7  《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0)939号)、《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国粮调(2001)209号)
7.3  本办法引用的规章、制度、办法、规范、标准和规程有最新规定的,适用最新规定。
附表:2-1   粮食库存统计账检查工作底稿
2-2   粮食库存统计账与保管账核对工作底稿
2-3   粮食库存统计账与会计账核对工作底稿
2-4   粮食库存实物调整情况工作底稿
2-5   粮食库存账实核对调整情况工作底稿
2-6   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
附件3:
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办法
1  总  则
1.1  为规范粮食库存检查中对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的检查方法和程序,制定本办法。
1.2  对库存粮食质量情况,主要检查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以及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计);对原粮卫生情况,主要检查库存原粮的卫生指标是否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对储粮安全情况,主要检查库存粮食是否存在发热、霉变及虫害等情况。
1.3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中,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抽查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检验计划,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复查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检验计划,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
2  工作准备
2.1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按照检验计划确定的不同粮食性质、品种及其扦样份数,结合被检查企业的实际库存规模和储存方式,确定每个企业的具体扦样份数。
2.2  检查人员负责组织安排扦样器、样品装具、包装箱、封条等物品。
3  扦样
3.1  扦样。
3.1.1  检查人员负责扦样工作,被检查企业应派员协助。
3.1.2  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扦样,按照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扦样操作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正在熏蒸的粮食,可不扦样。
3.2  分样。
3.2.1  扦取的原始样品,经混合分样后形成一式三份平均样品,质量检验样品每份不少于1公斤(小麦、玉米不少于2公斤),卫生检验样品不分粮食品种均为1公斤。其中两份送承检机构用于检验和备用,一份由被检查企业留存。
3.2.2  备用、留存样品应在低温、干燥的环境中妥善保存,确保不生虫、不生霉、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
3.3  封样。
平均样品须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双方确认后封样、编号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加盖被检查企业印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样品封装后送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分析。
3.4  样品登记。
3.4.1  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粮食扦样登记表底稿》(附表3-1),表中无填写内容之处以'斜杠'填充。
3.4.2  被检查企业需在《粮食扦样登记表底稿》上加盖公章,主管质量工作的负责人须在表上签字。被检查企业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填入备注栏中。
3.4.3 《粮食扦样登记表底稿》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被检查企业,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一份由检查人员留存备查。
3.5  样品的传送、接收和保存。
3.5.1  在被检查企业扦取的样品经封装后,送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分析。
3.5.2  承检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对样品进行检查,按照《粮食扦样登记表底稿》核对样品的数量、品种,检查样品包装是否完好、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并对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后,将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存入样品库。
3.5.3  承检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对样品进行接收、登记、检验、保存及处理,全部过程应有详细的记录。
3.5.4  承检机构在检验工作结束后,继续保留样品2个月备查。
4  检验
4.1  根据库存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在下列指标中统一选定样品的实际检验指标。
4.1.1  粮食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互混,黄粒米,谷外糙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总量,矿物质,水分,赤霉病粒。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杂质,水分,不完善粒总量,生霉粒。
大豆:色泽气味,纯粮率,杂质,水分,互混。
4.1.2  粮食储存品质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
小麦:粘度,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色泽气味。
玉米: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
大豆:粗脂肪酸价,蛋白质溶解比率,色泽气味。
4.1.3  原粮卫生指标。
主要包括:色泽气味,热损伤粒,霉变粒,麦角,毒麦,曼陀罗籽及其它有毒植物的种子,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铅,镉,汞,无机砷,氯化苦,磷化物,马拉硫磷,其它农药等项目。
4.2  样品检验应严格遵循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
4.3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中,除委托承检机构对全部样品进行检验分析外,国家有关部门应从承检机构的备用样品中随机抽取10%~20%,送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平行检验,两个检验结果差异较大的,以平行检验结果为准予以修正。
4.4  对样品的检验分析工作,应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从样品到达承检机构之日起,一般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4.5  检验的原始记录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5  现场检查
5.1  检查人员通过询问、查看和调阅质量档案,检查企业执行粮食入(出)库质量标准、检验制度的情况。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检验,超期储存粮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以及企业执行当地粮食销售出库卫生检验的情况,应进行重点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填写《粮食检验制度与检验条件现场检查情况底稿》(附表3-2)。
5.2  检查粮食储存卡片记载的粮食收获年度(入库年度)与储存年限统计表是否一致,以及储备粮是否存在超期储存的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填写《粮食储存年限现场检查情况底稿》(附表3-3)。
5.3  检查储粮安全情况。
5.3.1  检查人员应首先查看企业的粮情检测记录,检查是否存在粮温、水分异常以及发生虫害等情况。
5.3.2  对温度、水分异常的粮堆,检查人员应进行扦样检查。对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对粮堆表层、底层、边角等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检查。
5.3.3  对发现有粮食发热、霉变、生虫等情况的,检查人员应根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查清具体数量和危害等级,责成被检查企业立即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填入《储粮安全现场检查情况底稿》(附表3-4)。
6  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
6.1  检验结果的综合评价。
6.1.1  中央储备粮的质量,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03)158号)、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作出综合合格率、全项指标合格率的判定;按照《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4)43号)的规定,作出宜存率的判定。地方储备粮参照执行。
6.1.2  商品粮、最低收购价粮食和进口粮食的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政策的规定,作出全项指标合格率的判定。
6.1.3  原粮卫生状况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
6.1.4  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评价。
6.1.5  对包含2个以上检验单位的大型货位,如出现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应对整个货位从严判定。
6.2  对执行粮食质量检验制度的情况,依据现场检查记录,作出概括性的评述。
6.3  根据粮食储存年限现场检查结果,对粮食储存年限分布情况进行统计。
6.4  对检验场所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检验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作出概括性的评述。
7  检查结果的汇总与报送
7.1  汇总检验扦样的情况,填写《粮食扦样汇总表》(附表3-5);在分析、判定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检验结果的基础上,分别填写《粮食质量检验结果表》(附表3-6)、《粮食质量检验结果汇总表》(附表3-7)及《原粮卫生检验结果汇总表》(附表3-8)。
7.2  粮食库存质量检验报告由承检机构负责汇总报送。检验报告由现场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两部分组成。
7.2.1  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包括检查工作概况、粮食储存年限分布、储粮安全情况、粮食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综合检验能力,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7.2.2  承检机构检验结果包括粮食质量情况与分析、原粮卫生情况与分析,以及检验结果的综合评价。
7.2.3  承检机构汇总报送检验报告时,应附扦样及检验结果汇总表(附表3-5、3-6、3-7、3-8)。
7.2.4  承检机构应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企业。被检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3  粮食库存质量检查报告,应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一般应在样品到达承检机构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以电子版和书面报告(两份)两种形式报送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中央储备粮和地方粮食库存的质量检验结果,分别抄送所在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8  有关问题的处理
8.1  在粮食库存质量检查的现场,如发现粮食质量与卫生异常情况或存在储粮安全重大隐患,检查人员应责成被检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告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8.2  经检验发现的问题,承检机构要及时报告委托检验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作出处理。
9  附则
9.1  本办法引用以下国家标准、规则和办法:
9.1.1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9.1.2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03)158号)。
9.1.3  GB 1350 稻谷。
9.1.4  GB 1351 小麦。
9.1.5  GB 1353 玉米。
9.1.6  GB 1352 大豆。
9.1.7  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
9.1.8  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4) 43号)。
9.1.9  GB 2715-2005 粮食卫生标准。
9.1.10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
9.1.11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9.2  本办法引用的标准和文件如被修订,则引用修订后的新规定。
附表:  3-1  粮食扦样登记表底稿
3-2  粮食检验制度与检验条件现场检查情况底稿
3-3  粮食储存年限现场检查情况底稿
3-4  储粮安全现场检查情况底稿
3-5  粮食样品汇总表
3-6  粮食质量检验结果表
3-7  粮食质量检验结果汇总表
3-8  原粮卫生检验结果汇总表
附件4:
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及其填报说明
汇总表一填报说明:
1、本表由企业根据自查形成的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填写后,按《通知》正文规定的报送程序逐级汇总。
2、表中各类数据以检查时点(统计结报日)情况为准。
3、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只统计本库粮食实际库存,本库以外的粮食库存,由实际储粮库点负责统计。
4、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库存中委托储存的粮食,由委托方负责汇总,并在相应的备注栏中说明实际储粮库点和委托储粮数量。
5、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以及中央进口转为临时储备、临时储存的小麦,应将具体数量填入'最低收购价粮食'或'中央进口小麦'栏目,由实际储粮库点负责统计。
6、'检查时点库存实际数中已鉴定的陈化粮'包括2001年清仓查库时鉴定的陈化粮及清仓查库之后中央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鉴定的陈化粮,尚未销售处理的,要据实填报。
7、稻谷库存中的糯稻并入粳稻统计。
8、表内各行数据平衡关系
(1)1=2+3+7+8+9=10+18+54+63+71
(2)2=11+19+55+64+71
(3)3=4+5+6=12+20+56+65
(4)4=13+21+57+66
(5)5=14+22+58+67
(6)6=15+23+59+68
(7)7=16+24+60+69
(8)8=17+25+61+70
(9)9=26+62
(10)10=11+12+16+17;12=13+14+15
其他行品种依此类推。
9、表内各列数据平衡关系
(1)3=1-2=4+5+6+7+8
(2)9=3/1×100%
(3)10≤2
(4)11≤10。
汇总表二填报说明:
1、本表由企业根据自查形成的检查底稿进行填写后,按《通知》正文规定的报送程序逐级汇总。
2、表中库存粮食数量以检查时点实际情况为准,所列年度为粮食收获年度。
3、本表第2列'20××年'为检查当年,第3列'20××年'为检查当年的上一年,以此类推。
4、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只统计本库粮食库存,本库以外的粮食库存,由实际储粮库点负责统计。
5、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库存实物有委托储存的粮食,由委托方负责汇总。
6、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粮食,以及中央进口转为临时储备、临时储存的小麦,应将具体数量填入'最低收购价粮食'或'中央进口小麦'栏目,由实际储粮库点负责统计。
7、稻谷库存中的糯稻并入粳稻统计。
8、表内各行数据平衡关系
(1)1=2+3+7+8+9=10+18+54+63+71
(2)2=11+19+55+64+71
(3)3=4+5+6=12+20+56+65
(4)4=13+21+57+66
(5)5=14+22+58+67
(6)6=15+23+59+68
(7)7=16+24+60+69
(8)8=17+25+61+70
(9)9=26+62
(10)10=11+12+16+17;12=13+14+15
其他行品种依此类推。
9、表内各列数据平衡关系
1=2+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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