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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本市清产核资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29号文《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财清[1994]7号文《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1994年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清产核资中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要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如实暴露存在问题,对清出的各种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在查明原因和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国办发[1993]29号文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对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未及时按规定反映出的问题,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不再予以认定,由企业按照国家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范围应按财政部《清产核资办法》(1994年用)第四章的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1994年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对已提足折旧并已超过财政部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进行价值重估。对个别经鉴定确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主要指房屋),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进行价值重估并按成新率计算净值。
  企业资产价值重估工作结束后,应提出“资产价值重估工作报告”,填报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查签字后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经确认后由主管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的资产价值重估结果和审查意见汇总后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准。
  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经审核批准后,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包括原值和净值),固定资产净值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的升值幅度同比例增加,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增加资本公积金,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与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自资产价值重估工作报告批准之日起,企业应按重估的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以《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对于按此规定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可拟定分步实施计划(使实际计提的折旧额逐步达到按规定的折旧率计提的水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企业潜亏,企业要单独列帐反映,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审核认定,按照财政部、原国务院经贸部《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92]财工字第213号)的规定,对这部分潜亏,从1993年起,其所占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三年内银行不加收利息。
  按上述规定,企业仍无法自行消化的潜亏,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先冲销盈余公积金后冲销资本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实收资本。

  四、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预算内国有工业、交通生产企业1991年以前发生的产成品资金损失,企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审核批准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国务院经贸部《关于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库存产成品挂帐停息处理办法的通知》(银传[1992]26号)规定,银行作挂帐停息处理。

  五、对清理出来的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的净损失(包括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企业无法自行消化的潜亏和产成品资金损失),企业应写出详实的书面报告,逐项附表说明报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冲销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够部分冲销实收资本。凡需冲销实收资本的市属企业应由同级财政部门转报市财政局批准;区、县企业转报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准。
  对企业经营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新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冲减公积金和资本金。

  六、企业清出的各项有问题应收帐款,在分类排队和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对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帐款;对超过三年以上,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按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93]101号文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列作坏帐损失,并按新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对这部分应收帐款作坏帐损失处理后,应设备查簿登记,并继续行使追索权。
  按上述规定企业无法自行消化的,企业可按本文第五条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金的程序进行冲减。

  七、部分企业在去年财务制度接轨时,对原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未按规定调整的,或按规定调整后仍有赤字,转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借方,且1994年3月底“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仍为借方余额的,企业可按本文第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冲减公积金和资本金。

  八、企业在按照国办发[1993]29号文的规定,作冲销资本金处理时,对资产损失超过所有者权益的,应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

  九、凡符合国办发[1993]29号文第六项规定的两种性质贷款呆帐条件,即:“1991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损失,企业确实难以归还,已实际成为呆帐的贷款”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造成的企业贷款呆帐损失”,企业应出具灾情报告或省部级以上部门当时颁发的文件,连同核销贷款申请报告分别报贷款银行,按银行贷款呆帐冲销的审批处理程序,经批准后作银行呆帐损失处理。

  十、部分由于基建还贷任务重,又需要重点支持发展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近期内解决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确有困难,凡是由中央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贷款基金安排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开户建设银行签署审查意见,报市清产办审核,汇总后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使用地方财政的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的,经财政分局、开户建设银行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可将这部分贷款余额挂帐停息。

  十一、在清产核资中,国有企业、单位要对其投入于各类企业的资产和资产增值进行认真清理。凡在开办初期投资各方对产权关系和投资增值有合同或协议协定,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可按原约定办理;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原约定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双方需重新协商签署新的合同或更改、补充原合同协议及企业章程,明确产权关系和对投资增值的处理。

  十二、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期间,清查出来的各项帐外资产和没有按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规定手续购置的物品,要及时入帐,在财务、税收检查和审计中一般不再追究违纪责任和进行经济处罚。对于不认真清查、有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首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以上意见,希各区、县、局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本市1994年清产核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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