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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做法,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 [2004]10号),大力推进高效便民、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强调指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的关键”。市委、市政府将中心建设作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市政府中心自 2002年12月成立以来,在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创新审批模式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提供了实践基础,提高了行政效能,实现了快捷、高效、便民服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好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对中心性质、作用的认识不到位,对中心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不能正确对待,导致中心组织、协调的难度增大,甚至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因进驻中心而增加了办事环节。要解决这些问题,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心建设,使中心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中心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载体;是加强对权力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是我市优化投资环境,强化招商引资力度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省、市委全委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 2006年工作的总体部署,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服务型和法治型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和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中心建设,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提供良好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职责,加强和规范中心建设
  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的平台,要坚持“操作规范、运行有序、民主公开、监督到位”的原则,依法逐步成为政府的行政许可执行部门。
  (一)整合行政资源,规范中心建设。凡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的市级各部门(包括中央、省内垂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立办事大厅,统一纳入市政府中心集中办公。县(区)政府根据实际设立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将审批和服务事项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在业务上接受市政府中心监督和指导。
  (二)中心的职责。负责对纳入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收费依据及标准的审核;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递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领许可证、办理登记、批准文件等),按规定直接办理或转呈有关上级部门办理;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和申办证、照等事项的咨询;对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受理对进驻中心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
  (三)中心窗口设置。中心统一内设咨询、办事、收费、投诉受理窗口。
  1、咨询窗口。负责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为申办者提供导引服务,由中心管理人员值守办公。
  2、办事窗口。凡依法具有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都应在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并作为履行审批职能的唯一受理点,由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值守办公,直接为申办者服务。行政许可事项业务量较少(年行政许可事项不足10件)的行政机关可以联合在中心设置综合办事窗口,值守办公人员由联合的行政机关协商指派。
  3、收费窗口。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由中心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商定的银行设置和派人值守,代财政部门收费。
  4、投诉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对中心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由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值守办公。
  (四)中心机构和人员设置。中心分别设立管委会和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为领导机构,管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进驻中心的各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对中心工作的领导、重大活动的管理和决策方案的制定。
  管委会办公室作为政府的直属机构,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一般应专职,按国家公务员管理。
  中心工作人员分为管理人员和窗口业务人员。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配备。窗口业务人员由各职能部门按工作量确定的行政审批服务处人员数配备,其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在原单位,党、团组织关系转入中心,接受管委会办公室管理。
  (五)行政许可事项的分类。中心受理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办理的难易程度与申请的可行性,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转报件、否定件五类进行管理。
  1、即办件。程序简单,可当场或当即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为即办件。即办件即收即办,即时或当天办结,整体上,进入市中心的事项,即办件要占日均办件量的50%以上,国家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原则上应为即办件。
  2、承诺件。申办者提出的申请事项,需经一定时间审核或者现场踏勘等,不能当场办结的为承诺件。承诺件收件后按照办事程序和承诺时限由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处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承诺件所涉及的内容,如属于部门相互协作办理的事项,应由首受窗口单位自行办理,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办理相关手续。承诺件办结的时限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再压缩50%以上,一般项目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3、联办件。重大事项或申办者申报的事项需要两个以上行政部门许可的为联办件。联办件实行“跨部门并联审批制”,对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理清办理程序,划分办理责任,由中心明确牵头全程代理部门,采取一个窗口对外办公,统一受理办事人申办事项,并由全程代理部门在承诺的时限内,依法全过程代替申办人办理在中心的全部需办事项,最后通过受理窗口向申办人员反馈办理结果。
  4、转报件。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级初审,并转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为转报件。转报件由服务对象申请事项的主送机关单位窗口受理,转报件受理后,窗口单位应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
  5、否定件。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经业务受理窗口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以及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为否定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否定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予以答复;对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认定的,可按承诺件予以处理。
  申请人对否定件有异议的,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予以复核,认定并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复核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中心整体服务效能
  (一)政府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它公共服务项目,除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外,一律进入中心,由窗口集中受理。进驻中心项目主要包括:
  1、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登记证书及批准文件等。
  2、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办理生产性、建设性、投资性、经营性等项目的审批、审核、核准、登记、备案手续等。
  3、为公民办理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许可证、资格证及其它有关证件。
  4、本级人民政府认为应进入中心办理的其它公共服务项目。
  (二)政府各部门进驻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实行“两集中、两到位”制度。各部门应在内设机构职数不变的情况下,将行使的行政许可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对外统一称之为行政审批服务处)集中,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处整建制向中心集中;各部门进驻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要落实到位,部门对窗口(行政审批服务处)授权到位。各部门要将本部门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处,部门主管领导依法对行政审批服务处审查决定行政许可权限进行委托授权,行政审批服务处具体承办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与决定。各部门只在中心设立一个窗口办公,统一接受中心管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由部门设立的窗口受理并审查决定;法律、法规规定,需现场踏勘的,由窗口受理,并组织、牵头审查与决定,原部门不得再受理、审查与决定;需经专家论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政府批准的项目,必须实行窗口受理,窗口送达。为确保审查、签字、制证、盖章、发证(文)等全部审批工作在中心完成,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中心明确牵头主办部门,实行部门窗口首受负责制,做到“一个窗口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中心应建立许可服务项目台帐制度,办事窗口要按规定做好受理办件的登记工作。
  (三)中心各窗口要将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过程和结果一律予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政府各部门在中心设立的办事窗口应将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七项内容以及许可事项的格式文件,在中心窗口和中心网上向申请人公开。
  1、许可事项名称以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项目名称为准,实际操作中需分解成小项的,应在其项目名称下分项。
  2、受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应标明文件制定机关、标题、文号和具体条款。
  3、申报条件应注明具体项目申报中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资质等内容。
  4、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应尽量简化、方便申请人。
  5、办理程序应科学合理,程序的设定应包括许可事项办理全部过程的各个环节。
  6、除当场办结外,承诺办结的时限应少于法定办结的最长时限。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告知申请人承诺办结的期限和法定办结的最长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现场踏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一并告知。
  7、项目收费需标明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四)基本建设项目、外来投资企业设立、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等涉及多个部门或者情况复杂的并联审批事项,由中心采取联席会、协调会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办理。推行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和一表制。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进驻中心的部门要定期选派一批政治、业务素质强的人员为外商重大投资项目无偿提供行政许可事项的“全程式”代办服务。
  (五)对于一些重大项目或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许可,应设立听证程序,允许当事人参与答辩与做出陈述,做到许可结果公正、公平。行政主体的许可决定一经做出,应在法定的时间内以法定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应说明理由。

  四、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开创行政许可工作的新局面
  (一)实行部门首长主持制。具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周必须到中心现场办公一次,听取窗口工作人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要按时参加由中心主持召开的联席协调会。
  (二)实行零报告制度。具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各部门要将每周办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包括办结或未办结、受理或未受理)的情况报中心,由中心统一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作书面报告。
  (三)实行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制。各部门进驻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要在中心的统一管理下,依法履行职责,鼓励高效便民和服务创新。中心要制订可量化的业绩考核指标,实行周通报、月考评、半年总结、年终总评,并将其纳入部门和个人年度目标考核。
  (四)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部门在中心窗口依法增加、取消或者变更服务项目,应及时向中心备案。对部门要求调整窗口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中心提出意见后,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
  (五)行政许可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外,其他一律不得收费。窗口单位应将收费依据、标准送中心和设在中心的监察机构备案。依法应收的费用,由设在中心的银行结算窗口统一收取,并全部缴入国库。
  (六)提高中心的公共服务能力,涉企规费实行统一征收。对企业依法需定期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企业与部门协商确定年度缴费数额,签订规费征缴协议,填写《缴费明白卡》。企业持卡定时、定额到中心规费征收窗口缴费,各执收部门一律不准再到企业上门收费。
  (七)实行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八)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纪检监察部门实行每月督查制度。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定期对申请人的投诉和行政效能进行督导和检查。
  2、建立健全内部层级监督制衡机制。实行“审监分离”,形成上级对下级、后一级审批环节对前一级审批环节制衡。实行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和回避制度,把制度约束和自我约束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审批公开制度,提高行政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公众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3、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外部监督体系。有关执法监督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行使的监督,形成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及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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