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教育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是由中央财政核拨的、为加强教育财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而专门设置的财务管理与研究经费。
第三条 经费开支范围
1.为开展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而召开的研讨、评估、论证、鉴定等会计所需的会议费;
2.为开展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而进行的考察、调研等工作所需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3.聘请专家的补贴和临时借调人员的补助等费用;
4.为开展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而搜集、购置的资料(含国外资料购置和翻译)、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费用;
5.为开展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而发生的办公场所租借、邮电通讯、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资料印刷、出版补助和宣传等方面的费用;
6.为开展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经费开支标准
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的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
会议费、差旅费标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借调人员的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经费管理
1.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按项目管理,每年10月,根据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的重点,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研究确定下一年度项目经费,由负责项目的单位提出具体项目预算,经教育部初审、财政部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人代会批准预算后执行。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下达后,由教育部财务司负责统一管理,采取“实报实销、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方式。
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的各项费用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经费额度内负责审批,教育部财务司会计室审核办理。涉及聘请专家、临时借调人员补助等经费开支,可由教育部财务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3.教育部财务司会计室具体负责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教育部财务司负责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年终,由教育部财务司会计室负责编制决算,经教育部财务司核准后编入教育部部门决算,同时作为专项资金决算单独报送财政部教科文司审核。
第六条 用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须按照财产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账和管理。待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项目完成后交教育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 教育财务管理与研究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