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11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连江县人民政府:
《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11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连政地〔2011〕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实施连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44.6707公顷(其中耕地9.2851公顷)、未利用地6.876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福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连江县潘渡乡东雁村水田4.547公顷、园地0.4089公顷、林地18.6259公顷、其他农用地1.6544公顷、城镇村及独立工矿用地0.344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27公顷、其他草地0.21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3.3483公顷,坡西村水田0.9137公顷、园地0.1274公顷、林地8.63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91公顷、其他草地0.5048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605公顷,仁山村水田3.6211公顷、旱地0.2033公顷、园地0.39公顷、林地4.9449公顷、其他农用地0.51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64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23公顷、其他草地0.485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0.6822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2.159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2.841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连江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连江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连江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