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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实际,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布局,严格市场准入
  1.在全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区域。市政府和区市县政府及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管委会将按照“统一布局、合理规划、确保安全”的原则,在现有的开发区海青岛石油化工区、瓦房店松木岛化工区、甘井子樱桃沟危险品库区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规划设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用区域,并对专用区域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后启用。争取在5年之内将市区、城镇内和周边地区以及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搬迁至规划区内。今后,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规划区域内建设。

  2.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审批制度。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要向所在区市县或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初审后,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的单位,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审批,按前款规定执行。

  3.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外部安全距离隐患整改力度。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距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及枢纽、农牧业生产基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场所区域,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的,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能转产的转产;不能转产的,市政府和区市县政府及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管委会依法批准予以停产、关闭或搬迁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区域。

  4.加强有毒气体泄漏防范工作。以防范有毒气体泄漏事故发生为重点,做好全市液氯、液氨等有毒气体泄漏防范治理工作。切实抓好液氯、液氨等有毒气体生产使用单位的布局调整工作,减少运输环节中流动的危险源。逐步整合使用液氯的小水厂和使用液氨的冷库,采用替代品的杀菌处理工艺和技术进行水净化处理,保证周边居民安全。

  5.建立大连市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立以大连及东北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为服务对象,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集中储存、专业配送基地为支撑,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以政府配套政策及管理为指导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
  交易市场单独设立交易区及专业配送和专业储存仓库。专业储存仓库按前款规定的原则设立。

  6.严格控制农药、油漆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数量。在已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增农药经营单位。在市区、城镇内,严格控制新增零散的油漆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确需增加的,必须在油漆类涂料专业装饰材料市场内经营。

二、强化监管力度,健全监管网络
  7.严禁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办理工商年审检验手续时应出示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其开展相关业务。

  8.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措施,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市及区市县、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已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复查工作。对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市政府和区市县政府及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管委会依法批准予以关闭,发证机关吊销其有关证照。

  10.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管、协调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卫生、交通、工商、港口口岸、建设、土地、规划、商业、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相互配合,严把关口,互通信息,共建监管平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形成互动监管网络。

  11.严肃处理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死亡、多人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危险品事故后,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还应停产、停业整顿。整改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改仍不合格的,将依法关闭。

  12.建立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市和区市县、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应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三、规范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13.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14.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市级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并于2007年底前与重点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实现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

  15.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市政府和区市县政府及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管委会要层层建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企业、村(社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政府等各级责任人员。一旦企业发生事故,将依据责任体系,对责任人员逐级追究责任。

  16.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援管理体制。要不断完善现有的《大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区市县政府及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管委会,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区市县政府及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管委会要保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经费的支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17.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家队伍。吸收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专家、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组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家队伍,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安全技术咨询等服务。各地区、各单位可按照专业类别临时、定期或长期聘用有关专家人员。

  18.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中介机构建设。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安全评价责任,强化安全评价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安全评价质量,使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优质服务。

  19.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协会,明确协会的管理职责,确定协会的服务方向及任务,逐步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形成安全生产行业自律、行业间相互监督、行业间共同安全发展的新格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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