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银行财税局:
你局十月六日关于契问题的来函收阅。经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的耕地、荒地、社员自留地、宅基地,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都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宅基地的所有权为生产队集体所有,不应有赠与和继承的问题。因此,对生产队的所有土地,不能征收契税。
二、城镇居民在对私房改造后保留下来的私人房屋,(包括因不够改造条件和达不到改造起点而未进行改造的)在国家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此项私人房屋,经房管部门批准,不论居民和社员、居民和居民、社员和社员,可以发生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如果发生上述变动,应根据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契税。
三、城镇居民的土地问题,一九五六年一月十八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规定“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办法,一律收归国有”。根据中央这个规定的精神,城镇居民的宅基地、果园和菜地,仍不应有买卖行为,也不应征收契税。
以上问题都关系到土地、房屋、所有权的重大政策问题,你们在处理这些事情的时候,应当请示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决定。
上述意见,供作参考。
197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