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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省林业局,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12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化肥价格管理,确保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基本稳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4]1号)精神,落实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优惠政策,降低化肥生产经营成本。结合国家有关政策,我省出台对化肥生产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如《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调整电力价格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4]167号)规定对化肥生产电价不调整,要认真贯彻执行。针对当前我省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持续过猛上涨的情况,为稳定农资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实行干预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4]24号)和《价格法》有规定,向省政府请示《关于加强化肥、农药价格监督的请示》(琼发改[2004]446号)要求强化对化肥、农药等农资价格的监管。近期将出台对农资价格行政干预措施,启动农资价格监测日报制度,同时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大力度对农资生产企业、经营销售企业、个人等农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督,及时公布化肥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二、完善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价格政策,促进种粮农民增加收入。
  (一)完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推行终端水价制度。要加大农业灌溉设施改造力度,推进末级渠系改造试点工作。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和水费计收办法。我省今年3月出台了《关于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4]411号)规范了我省粮食作物按亩计费标准和经济作物、淡水养殖供水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管理,规范水费征收行为,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水费负担,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二)加强农机服务收费管理,坚决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和搭车收费。农机服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认真贯彻农村电价有关政策,减轻农民用电负担。一期已完成电网改造建设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城乡居民生活和经营服务业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在加强二期农网改造建设的同时,认真执行建设时期过度电价政策,减轻农民生活用电负担。结合我省电力发展情况,省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农村工业和农村农业电价同网价问题,通过同价,进一步降低农村工业和农村农业电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用电要抄表到户,按量收取电费。严禁借收取电费之机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三、取消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同时废止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补充通知》(琼价费字[1993]234号)第四条规定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收费问题的批复》(琼价费字[1998]64号)。

  四、林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

  五、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原发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六、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本通知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略)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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