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国有商业、粮食、外贸、旅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问题解答

  问:1993年商业、粮食、外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汇编口径怎样掌握?
  答:今年商业、粮食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汇编口径仍与过去相同,仍按汇编企业的口径填报、汇总,即按与财政有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及承包费以及财政弥补亏损等交退库清算关系的企业的口径填报汇总。
  外贸企业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汇编口径与过去有所不同,各类外贸企业一律按企业编制完整的经济实体的会计报表,不得再以业务统计关系编制会计报表。对于地方企业经营中央商品,或者中央企业承接地方政府下达的经营任务的,如果与经营任务配套了亏损补贴或解缴利润,则应另外单独编制有关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与有关经营合同,协议或其它文件一并作为亏损补贴或解缴利润的清算依据,但不能因此打乱企业的完整的报表体系。

  问:商业、粮食报表的栏目怎样划分?
  答:由于今年决算报表的汇编范围不变,而且,下半年不同企业要执行不同的行业会计制度,因此,在栏目设置上仍然维持了按企业分栏设置的作法。
  商业企业的报表按“商业企业、商办工业、农牧企业、饮服企业、储运企业、其他企业”设置。其中,“商业企业”栏又分设了“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两小栏:“批发企业”栏反映全部商业批发企业(包括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有关情况,批零兼营的企业,以批发业务为主的,按批发企业填列;“大中型企业”栏,反映利改税企业按第二步利改税标准核定为大中型零售企业的情况,非利改税的零售企业,应以1992年年末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按第二步利改税的标准划分,属于大中型企业的并入本栏内。
  粮食企业的报表按“商业企业、粮油工业、饲料工业、运输企业、其他企业”设置。在过去的报表中,“商业企业”栏下还按商品分设“平价、议价”等小栏,今年,考虑到大部分地方粮油价格已经放开,再按商品分栏意义不大,而且,按商品分栏许多项目不好填列,因此,今年的决算报表中不再按商品分栏。

  问:企业应收的政策性补贴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报表中如何反映?
  答:商业、粮食、外贸企业应收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补贴,在(93)财会字第35号文(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中作了补充规定,企业应增设“应收补贴款”和“补贴收入”两个科目,核算应收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给予的各项政策性补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收的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企业实际收到财政等部门拨补的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企业年末应收未收的各项政策性补贴款,应在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补贴款”项目反映。补贴收入计入“损益表”的“补贴收入”项目内。

  问:外贸企业出口商品应退的税金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在报表中如何反映?
  答:按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商品应退的税金,作为冲减出口商品的销售成本处理,在核算时,在“应交税金”科目的借方反映,即企业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款时,借:应交税金--应收出口退税,贷:商品销售成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收出口退税。
  为了真实、清楚地反映企业出口退税的全面情况,也考虑到企业具体操作的方便,在财政部下发的(93)财会字第35号文中,对上述做法进行了一些调整,规定企业应增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企业出口商品应收的退税款。企业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款时,借:应收出口退税,贷:商品销售成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出口退税。
  按照上述调整,在今年的年度会计报表中,单列了“应收出口退税”项目,反映企业出口商品应退的税金,具体包括两部分,一是上半年发生的由“国内帐款结算”科目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年末应退未退的税金,二是下半年发生的直接记入“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年末应退未退的税金。

  问:国有商业企业被“改、转、租企业”占用的资金应怎样处理?
  答:国有商业企业被“改、转、租企业”占用的资金,在原《国营商业会计制度》中,单独设置了“改转租企业占用固定资金”、“改转租企业占用流动资金”和“改转租金业占用专业资金”等科目进行核算,新制度中取消了这些科目,对改转租企业占用的各项资金,国有商业企业应视同对外投资处理,在填制年末会计报表时,应包括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并应在“被改转租企业占用资金”项目中单独反映。

  问:“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什么内容?“调帐转入数”项目应该怎样填列?
  答:该项目反映企业年末尚未摊销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该项目下的“其中:调帐转入数”项目,反映企业执行新制度调帐时,由其他科目转入“递延资产”科目的年末尚未摊销的数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由原“待摊费用”科目转入数,即原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超过一年的待摊费用;
  (2)由“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转入数。按照35号文的规定,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余额中,属于借款利息的部分,先冲减专用基金,未抵冲的利息部分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其中转入“递延资产”科目的部分年末尚未摊销数即应包括在本项目中;
  (3)由“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转入数。按照35号文的规定,原“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核算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不足的部分转入“递延资产”科目,其年末尚未摊销的部分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4)未抵冲专用基金的老贷款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以及老贷款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调帐办法的规定,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老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应先冲减有关专用基金,未抵冲的部分分别摊销期限转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科目,其转入“递延资产”科目的年末未摊销的部分包括在本项目内;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要记入‘“财务费用”科目,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对于转入“递延资产”科目的年末尚未摊销的部分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5)由“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转入数。按照调帐的有关规定,如果企业原“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6)调帐时,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固定资产净值转入数。按照调帐办法的规定,执行新制度后,按照新的固定资产的标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的企业,对其固定资产的净值按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按已提折旧与固定资产原价50%的差额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其中转入“递延资产”科目的年末尚未摊销的数额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问:“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哪些内容”其中的“住房周转金”和“专项应付款”项目应怎样填列?
  答:“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如特种储备资金、住房周转金、专项应付款等。其中对于“住房周转金”和“专项应付款”项目应单独反映。“住房周转金”项目反映企业年末住房周转金的余额,应根据企业增设的“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具体会计处理见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年末尚未归还的各种专项应付款的余额,应根据企业增设的“专项应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专项应付款与原来制度中的专项应付款的概念有所不同,原来的专项应付款是指企业的专用基金发生的各种应付和暂收款项,这些内容在调帐时已经分别转入了“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这里所说的专项应付款是指各种资金性质尚未确定的专项拨款。执行新制度后,企业收到的各种专项拨款,在资金性质尚未确定以前,应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待资金性质确定以后,再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资本公积”等科目。

  问:“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什么内容?填列该项目时应注意什么?
  答:“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年末实收资本的总额。对现有国有企业来讲,主要包括调帐时由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专用拨款等科目转入的数额。
  填列本项目时,应注意的是,“实收资本”不能出现负数,如果少数企业在调帐时“实收资本”出现负数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资金出现负数造成的,应在“资本公积”挂帐,即在本表的“资本公积”项目以负数反映;属于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等资金出现负数造成的,在“盈余公积”中挂帐,即在本表的“盈余公积”科目以负数反映。

  问:填报商业、粮食企业“损益表”应注意些什么?
  答:由于新制度是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使得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执行了两种差别很大的会计制度,按照有关调帐办法的规定,企业上半年已经计入损益的有关经济事项均不作调整,这样,体现在损益表中,就既有体现上半年执行老制度的一些项目,又有下半年执行新制度的有关项目;有些项目反映上半年的数,有些项目反映下半年的数,还有些项目反映全年的数,但上下半年的内容又可能不一样,这就要求企业在填报时注意搞清每一项目所反映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属于填列上半年发生额的项目,应按照企业原执行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利润总额构成项目和填报口径填列,属于填列下半年发生额的项目,应按照新制度规定的利润总额构成项目和填报口径填列。
  对商业企业来讲,反映上半年数据的项目有:商品削价损失、财产溢余、财产损失、补贴工农业支出、离休退休支出、市场调节支出;反映下半年数据的项目有:销售折扣与折让、代购代销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补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项目均反映全年的数据。
  对粮食企业来讲,反映上半年数据的项目有财产损失;反映下半年数据的项目有销售折扣与折让、代购代销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投资收益;其他项目均反映全年的数据。

  问:为什么商业企业的“损益表”中取消了“利润净额”项目?
  答:在过去的商业企业“利润表”中有“利润净额”的概念,即“利润总额”加上“补贴收入”和“其他单位分来利润”减去“分给其他单位利润”后的数额。新制度中不存在这一概念,为了体现新旧制度的衔接,也考虑到与其他企业报表的一致,在今年的决算表的“损益表”中取消了“利润净额”项目,而把上半年企业发生的“补贴收入”、“其他单位分来利润”和“分给其他单位利润”三个项目列入了“利润分配表”中,这样,在商业企业的“损益表”中“投资收益”和“补贴收入”两项目均反映下半年的数据,“利润分配表”中的“补贴收入”“其他单位分来利润”和“分给其他单位利润”三年项目均反映上半年的数据。

  问:粮食企业发生的调拨经营费收支怎样处理?
  答:对粮食企业发生的调拨经营费收支新制度中没有具体规定,对此,企业应区别情况处理,对粮油价格未放开地方的粮食企业,平价粮油发生的调拨经营费收支,应增设“调拨经营费收入”和“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核算,调入粮食的企业发生的调拨经营费支出,借记“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调出粮食企业发生的调拨经营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调拨经营费收入”科目,期末,“调拨经营费收入”和“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均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粮油价格放开的企业发生的调拨经营费收支,均应在“经营费用”科目核算,调入方发生的调拨经营费支出,借记“经营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调出方发生的调拨经营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费用”科目。

  问:外贸企业的“损益表”中的有关项目的填报口径怎样掌握?
  答:外贸企业的“损益表”,也要区分反映上半年数据的项目、反映下半年数据的项目和反映全年数据的项目。其中,反映上半年数据的项目有“累计佣金收支”、“供货出口奖励支出”、“出口风险支出”、“织内销绸用丝补贴”和“财产损失”项目;反映下半年数据的项目有“销售折扣与折让”、“应收出口退税”、“代购代销收入”、“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项目;其他项目均反映全年的数据。

  问:商业、粮食企业未完成承包任务,应用盈余公积补交的承包利润和应由抵押金弥补的承包不足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在“利润分配表”中怎样反映?
  答:实行承包的商业、粮食企业如完不成上交任务,应用盈余公积弥补,或应由抵押金弥补,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用盈余公积补交的承包利润”和“应由抵押金抵补的承包利润”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用盈余公积补交承包利润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用盈余公积补交的承包利润”科目;企业应由抵押金抵补的承包利润,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应由抵押金抵补的承包利润”科目。企业用盈余公积或用抵押金补交的承包利润应在“利润分配表”的“用盈余公积补交的承包利润”和“应由抵押金弥补的承包不足”两项目用负数反映。

  问:机电产品进出口企业提取的国家资本金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制度后,经营机电产品进出口的外贸、工贸企业,仍然可以按照实现出口销售收入折合人民币的1%在税前计提补充国家流动资金(即国家资本金),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中增设“提取国家资本金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提国家资本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国家资本金的利润”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填列“利润分配表”时,企业计提的国家资本金应在“提取国家资本金的利润”项目反映。

  问:粮食企业怎样填列“补贴明细表”?
  答:为了全面、系统反映粮食企业应收各种补贴情况,在今年的粮食企业决算表中设置了“补贴明细表”,本表按补贴性质的不同分为“政策性补贴”和“经营性补贴”两大部分,在“政策性补贴”部分又分“粮油差价补贴”、“粮油费用补贴”和“粮食企业转向补贴”三部分,并分别不同的补贴内容设项目;对“结算性补贴”也按不同的补贴内容设项目。本表还应按“上年应补未补数”、“本年应补数”、“本年已补数”和“年末未补数”分设四栏。企业应按发生的各项补贴区分类别分项填列。

  问:粮食企业填列“费用明细表”应注意什么?
  答:为了反映粮食商业企业费用的发生情况,在粮食企业决算报表中设置了“商业企业费用明细表”。本表分为“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部分,每一部分下又区分主要费用项目列项。企业填列本表应注意的是:本表各项目均反映企业全年的费用发生情况,这一点与“损益表”中有关项目的口径有所不同,在“损益表”中,“经营费用”项目反映企业上半年发生的全部商品流通费和下半年发生的经营费用,而“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两项目均反映下半年发生的有关费用。在填列“商业企业费用表”时,应按全年的口径对有关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

  问:外贸企业发生的赔偿金、违约金、捐赠、罚款、被没收财物等损失应怎样核算?纳税时怎样调整?
  答:外贸企业发生的赔偿金、违约金、损赠、罚款、被没收财物等损失均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发生有关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但在向主管财政机关交纳所得税利时,对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非公益性救济捐赠支出,必须予以调整。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某企业被没收的财物损失10万元,实现营业利润100万元(没有扣除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其利润总额为:100-10=90万元,向主管财政部门交纳所得税利时,不能按90万元计算,而应把10万元的损失加上去,即按100万元计算,假设按33%的比例交纳,则应交纳33万元,然后再对税后利润57万元(90-33)进行其他的分配。

  问:如何确定国有旅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汇编范围?
  答:国有旅游企业汇编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范围是指汇编《1993年国有旅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企业类型和范围,也就是哪一类企业应属于决算会计报表汇总的对象。由于今年从7月1日起财务会计制度发生了重大的改革,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打破了部门、所有制的界线,按照行业来进行划分,原来设想按照行业来进行汇总,以取得全社会分行业的汇总会计数据资料,但是目前财务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按行业进行汇总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今年国有旅游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汇编范围仍然是原口径,同时,为了取得全部旅游企业主要数据资料,又规定所有的旅游企业均应包括在汇编范围内。所以,在今年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汇编范围中形成了二个层次:由财政归口管理的国有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游侨汇公司以及度假村、游乐场等;各级旅游局系统、中旅系统、青旅系统投资兴建的各类企业作为第一个层次,应填报会旅年汇01-04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主要指标表)。未实行归口管理的国有旅游企业和其他所有制性质的旅游企业作为第二层次,填报会旅年汇05表(补充资料表)。

  问: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后,企业加收的服务费收入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它在会旅年汇03表中怎样列示?
  答: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在1995年底以前,仍按照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总局旅管理字(1989)第059号《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服务费收入免缴所得税,缴纳营业税后的收入,按规定缴纳“两金”后进行分配,30%上缴旅游主管部门,作为对外宣传推广费;20%用于职工奖励,50%用于职工福利。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的部分,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旅游涉外饭店按规定加收的服务费,应按全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加收的服务费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记“利润分配--应交特种基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出上缴旅游主管部门的服务费和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的费用,借记“利润分配--单项转出的服务费收入”,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企业加收的服务费按上述办法进行处理后,应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子科目“单项转出的服务费收入”的数额在会旅年汇03表中的“单项转出的服务费收入”项目反映。下面举例说明如下:
  某涉外旅游饭店1993年加收的服务费收入为100万元,营业税的税率为5%,按15%交纳能源重点建设基金,按10%交预算调节基金。
  1.本年度应交的营业税=100×5%=5万元
  2.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两金”=(100-5)×25%=23.75万元
  借:利润分配--应交特种基金    23.75
    贷:其他应交款         23.75
  3.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上缴旅游主管部门的服务费收入为(100-5-23.75)×30%=21.375万元;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用于职工奖励的费用为(100-5-23.75)×20%=14.25万元;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用于职工福利的费用为(100-5-23.75)×50%=35.625万元。
  借:利润分配--单项转出的
          服务费收入       71.25
   贷:其他应交款           21.375
     应付工资             14.25
     应付福利费           35.625
  单项转出的服务费收入71.25万元应在会旅年汇03表中的“单项转出服务费收入”项目反映。

  问:会旅年汇03表(利润分配表)中的两个“其他”项目反映的内容是什么?
  答:由于今年从7月1日起实行新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上半年实现的利润按上半年的政策进行分配,下半年实现的利润按下半年的政策进行分配,而上、下半年的内容、口径、政策是不一致的,这样,在会旅年汇03表中就存在反映上半年数字的项目,反映下半年数字的项目,反映全年数字的项目,利润分配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会旅03表中的两个“其他”项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为了体现重要性原则,把企业一些很少发生的利润分配事项归并到“其他”两个项目中,相应简化了今年利润分配表的格式,为了便于理解,下面分别说明会旅年汇03表中的“其他”项目反映的内容。
  (1)“其他”(3行)项目,此项目反映未列出的其他属于利润分配来源性质的项目,比如“应由预算弥补亏损”“中外合资企业转来的利润”“盈余公积补亏”“应由抵押金抵补的承包利润”等内容。
  (2)“其他”(12行)项目,反映企业未列出的其他属于利润分配去向性质的项目,也可以理解为“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其他一些借方发生额项目,比如:“向中外合资企业投资留给企业的利润”“支付融资租赁费的利润”“追加长期投资的利润”“向中外合资企业投资应上缴的场地使用费”等内容。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