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玉林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监督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单位依法及时处理信访问题,增加办理信访事项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人信访行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和上级信访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在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时,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单位,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公开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分析、评议、合议等程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研究解决信访事项的办法。


    第三条   信访听证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依法受理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尊重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受理

    第四条   信访事项听证,原则上由有权对该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行政机关或相关单位受理实施。


    第五条   听证受理的形式:
  (一)本级受理听证;
  (二)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听证;
  (三)上级委托下级受理听证;
  (四)有关部门联合受理听证;
  (五)其它形式受理听证。


    第六条   听证受理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一) 信访事项作出处理之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经受理机关相关单位同意的;
  (二) 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单位已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的复查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三)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性质交叉的;
  (四)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群众关注,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在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上有不同理解;
  (五)诉求属于法律法规、政策的边缘性,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的信访事项;
  (六)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单位或者复查、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七)其它需要以听证形式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访事项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进行信访听证。


    第九条   信访人要求听证,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单位提交书面听证申请。


    第十条   受理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听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在举行听证会之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单位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

第三章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听证人员是负责组织实施信访听证的人员,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组成,其中,听证主持人2名,听证员2一4名,记录员1名。听证人员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单位指定。
  听证人员的职责是:负责听证信访事项在听证前的调查研究;负责落实听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听证会的召开;负责合议、形成听证意见;负责听证意见的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当事人、信访事项承办人、其他与信访事项有关的人员;受理机关、单位根据听证的需要邀请参加的有关专业人员、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


    第十四条   集体访应按《信访条例》规定由信访人员选派5名以下代表参加听证,如信访人员未能按期选派代表,可由组织听证的机关、单位指定信访人员参加。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人员应自行回避,信访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 信访事项当事人、信访事项处理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信访事项原处理当事人;
  (四)与信访事项当事人、信访事项处理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参加人;
  (三)主持听证进行;
  (四)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延期;
  (五)决定有关人员的回避。


    第十七条   听证人员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公开、公正地组织听证活动,保证听证参加人员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1一2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听证会;
  (二)如实提供申辩材料和有关证据;
  (三)回答听证人员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
  (五)服从听证合议意见。

第四章 听证纪律

    第二十条   听证参加人应遵守下列听证纪律:
  (一)严格遵守会场纪律,未经准许,不得随意发言、提问、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退场,信访当事人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三)发言人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四)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有妨碍听证的行为,情节严重者,主持人可责令其退场;
  (五)在听证过程中,严禁信访事项当事人、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人员弄虚作假,欺骗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听证纪律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二) 宣布听证纪律;
  (三)信访事项承办人对本次听证的信访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四)信访事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出相关证据;
  (五)信访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信访事项承办人就信访人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说明和答辩;
  (七)邀请参加听证会的专业人员对信访事项涉及的法律、政策、业务等方面问题进行说明;
  (八)主持人召集听证人员综合各方意见,进行评议,确定听证初步结论。


    第二十三条   对能够当场宣布听证结论的听证,应当场公布;对未能当场宣布听证结论的听证,由举行听证的机关、单位根据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等,在会后对信访事项作出听证初步结论报主管机关审批,并在15日内将听证结论告知信访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听证笔录应记录听证人员、参加人员的情况;记录信访当事人、信访事项调处当事人、证人、有关专家的陈述;记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人员、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如不愿签字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要形成报告书,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访事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的基本情况;
  (五)信访事项的事实;
  (六)辩论的主要焦点;
  (七)分析、评议、合议的意见。
  听证报告书要上报听证机关、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信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延期听证或中止听证的决定:
  (一)主持人认为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信访当事人无故缺席的;
  (四)信访当事人不遵守纪律,不讲道理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
  (五)其它需要延期听证或中止听证的情况。
  延期听证具体时间由听证机关、单位视情况确定;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机关、单位认为有必要继续听证的,可以恢复听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机关、单位及信访机构,对信访听证形成的意见及时跟踪督办,确保信访事项尽快办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单位受理信访听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信访听证活动所需要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业务经费。


    第二十九条   信访听证申请的提交时间、听证的受理时间、举行听证的时间、听证结论的送达时间不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   举行信访听证的时间,不列入《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间。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