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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奥地利维也纳约翰·施特劳斯圆舞曲乐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北京世纪演出公司:
你公司2004年11月2日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奥地利维也纳约翰·施特劳斯圆舞曲乐团一行55人,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到陕西、浙江、湖北、上海、北京演出。
请严格按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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