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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皖发(200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芜湖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2020年远景展望》(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特作如下决定。   一、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作为芜湖发展的主战略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革命力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党中央、国务院把握全局、放眼世界、面向未来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大战略举措。当前,我市已进入必须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由要素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的根本性转变,是支撑和引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选择,也是芜湖在安徽奋力崛起中争当先锋的必然选择。市委、市政府确定,全面实施《规划纲要》,把创新从科技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把建设创新型城市作为芜湖发展的主战略,其内涵就是要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全面推动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对外开放创新、企业管理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创新,使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力量贯彻到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不断增强创新活力和动力,使创新成为驱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主导力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二、大力提升企业持续创新能力,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必须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要以提升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为核心,实现以下重要目标:
  1、建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进步和创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力量。到2010年,全市年申请专利量20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占25%以上;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GDP的比重达到3%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 60%以上;科技综合实力达到全国同类城市的先进水平。到 2020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 GDP比重达到5%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 65%以上,科技综合实力达到全国同类城市的领先水平。
  2、大力加强高新技术领域攻关,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实施一批技术创新、攻关和成果产业化项目;重点提升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培育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产业,加强节能环保和农业技术开发应用。到2010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400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销售收入达到1200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 35%以上,每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较“十五”末下降20%。
  3、大力增强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加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到2010年,全市建设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发)中心6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6家以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累计孵化企业600家以上,力争芜湖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完成火炬创新创业园、汽车电子产业化基地建设目标;实现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
  三、切实增加对科技进步和创新的资金投入
  1、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市本级和县区级财政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市、县区财政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三项经费)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市本级逐步达到3%以上,县区级逐步达到1.5%以上。从2007年开始,市本级财政每年再安排用于国家和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富民强县工程等配套补助专项资金不少于 1000万元,用于专利促进与保护、科技成果奖励等专项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科技部门制定。
  2、引导企业成为科技研发投入主体。申请各类科技资金支持的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达到其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应不低于5%,大型企业和建立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应不低于3%,其他工业企业应不低于1%。政府支持的有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有企业牵头或参与。对产学研结合研究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经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研究开发或成果购买补助经费。
  3、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自主创新。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金融机构对于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通过提供财政担保或奖励的形式,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各类担保机构在本市担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担保额累计超过该机构担保总额 70%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并可以按当年总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
  4、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和支持自主创新的资本市场。凡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投资总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在我市的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市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政府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开辟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证券市场募集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四、认真落实激励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 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的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允许企业对研究开发类仪器设备采取加速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 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在3年内全部折旧完毕。
  3、实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超过 15%税率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新创办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2年内按规定税率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4、鼓励企业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 25%(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先安排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办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免)税。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产品进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优先给予扶持。
  5、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园等,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级科技园内孵化的企业3年内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收入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对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扶持作用
  1、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市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我市自主创新的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必须首先采用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 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2、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3、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本市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需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4、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由市财政部门牵头,科技、发展改革、经济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和落实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办法,协调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六、继续加快科技创新创业基地与平台建设
  1、加快创新创业园区建设步伐。实现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次创业”,力争将芜湖高新区建成国家级高新区。在芜湖高新区建设火炬创新创业园,有效集聚资本、技术、人才等产业要素。通过优化软硬件环境,完善服务功能,使高新区及火炬创新创业园成为高新技术研发、孵化和产业化基地。加强民营科技园区建设,增强民营科技园区的综合服务功能。
  2、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芜湖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加快孵化器和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服务功能。支持各县区依托特色工业园区建设专业孵化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各地在安排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要优先考虑科技企业孵化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项目用地。
  3、加快工程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重点产业的大中型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科研机构,从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创新配套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补助。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面向企业提供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专业化服务给予政策支持。
  4、加快科技创新型企业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获得的国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
  七、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1、大力推进我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各项工作。认真实施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制定实施全市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加强市、县区知识产权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加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投入,加大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
  2、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应用和保护的能力。
  鼓励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开发、申请专利技术,将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指标,对取得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给予资助,对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给予专项补助。大力推进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能力,对被新列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从市本级财政专利促进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建立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预警机制、维权援助机制和服务信息平台,加强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力量。政府科技计划要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
  八、不断壮大创新型人才队伍
  1、大力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人才培养和投入机制。依托重点企业、各类创新平台、博士后工作站等载体,结合重大科技和建设项目,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等方式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来芜创新创业。切实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各项政策,市人才专项资金要向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倾斜。
  2、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推进素质教育。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学科的职业教育,把我市建设成全省重要职业教育基地。依托我市职业教育的优势,加快技能型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鼓励青少年参加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和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追求新知、敢于创新的精神和能力。
  3、完善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和企业奖励为主的人才激励机制。完善市科技奖励制度,提高奖励力度,在市科技奖中增设企业创新奖,发挥政府奖励的导向作用。鼓励国有或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采取股权期权等方式激励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后,应当依法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使用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从转让或者许可使用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项目投产后,连续5年从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该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从作价金额中提取不低于 20%的比例以股权形式给予奖励。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九、大力弘扬创新文化
  1、大力弘扬“崇尚创新、宽容失败、支持冒险、鼓励冒尖”的创新文化,逐步形成创新文化氛围,培育企业家精神、团队精神、合作精神。要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大意义,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鼓励,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2、努力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为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基础性工程来抓。大力发展科普事业,加快科普设施建设。创新科普工作形式,拓宽科普覆盖面。深入开展科普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大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意识和公众的科学素质,为科技创新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十、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的领导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是我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是一项极其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各级领导干部务必站在时代前列,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为自主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把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成效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科技进步和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解决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实施、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狠抓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200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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