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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外经贸委、有关局、总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丰台园、电子城: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内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商务部决定再次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其经营范围分别为:
  (一)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获权企业可以按照经营范围在中国全部关境内以国家规定的各种贸易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业务。
  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实行登记制。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三、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 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 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 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验资报告复印件;
  (8)进出口资格申请表和申请序号(网上提交电子申请后下载的表单和申请序号)。
  (二) 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 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 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验资报告复印件;
  (8)进出口资格申请表和申请序号(网上提交电子申请后下载的表单和申请序号)。
  四、办理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和登记,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或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提交电子申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请材料齐备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外经贸委。
  (三)市外经贸委审核电子申请与书面材料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与否的决定。
  (四)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申请序号上网查询办理情况,企业凭网上下载的核准、登记单到市外经贸委办理《资格证书》。
  (五)企业凭《资格证书》到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外经贸委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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