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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的几点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关于密切联系群众的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信访工作的通知》和教育战线的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的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委、委直属高校要进一步重视信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一)教育系统信访工作,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行政机关联系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的桥梁;是了解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群众的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接受群众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渠道;是宣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学校、机关正常秩序,稳定社会的重要工作。
  (二)各级教委和委属高校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负责同志主管信访工作,经常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同志要经常阅处来信,定期接待来访。
  (三)各级教委和委属高校,要积极疏通信访渠道,认真对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定期归纳、分析群众的意见,将有价值的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重要的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群众反映真实情况、提批评意见和建议的积极性。
  (四)对于群众来信来访中的举报案件,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绝不允许置之不理,层层照转,互相推诿,不了了之。更不允许将群众的举报交当事人处理。对于压制批评、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群众进行报复的事件,必须严肃查处。
  (五)各级教委、委属高校要按照方便群众,有利于工作和机构精干的原则,建立信访机构或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应当选派政策性强、作风正派、有一定工作能力和身体健康的干部从事此项工作。
  各级教委、委属高校领导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信访干部。吸收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合理解决他们的职级待遇和适当的健康补贴,使他们安心信访工作,并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要重视处理上访老户。
  对因提出的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或对处理不服而长期滞留在各级党政机关上访的人员,要尽快给予解决。解决上访老户问题,有助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有助于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安定;也使一些同志久拖不决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上访老户问题比较复杂,解决起来难度大,延续时间长,牵涉的范围广,各级教委和直属高校一定要下决心,在一段时间里,集中精力逐个分析研究,妥善处理。
  1.对于事实清楚,规定明确,仅因为最初的承办人和单位没有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彻底的问题,现在的责任单位应切实负起责任给予解决。牵涉几个单位的,有关单位应以维护社会安定的大局为重,不要推诿扯皮,要协商解决。
  2.对于事过多年,当时情况很难彻底弄清或事实虽然清楚,但无明确的政策规定的问题,解决时宜粗不宜细,尽可能在现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宽考虑变通处理,使之终止上访。
  3.对于按政策问题已经合理解决,而当事人幻想从中得到高于应得的权益或因心理不顺提出过高要求而屡屡上访的,要耐心做说服疏导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看清继续上访对个人对国家的危害。
  4.对于错误地看待社会主义国家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无视国家法规、法令和行政部门的耐心劝告,无理取闹,妨碍公务,危害社会治安者,应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把他们稳定在地方。
  5.今后在处理案件时,应及时按规定妥善处理,不留尾巴,尽力减少新的上访老户。

  三、严格执法,文明接待。
  (一)各级教委、委属高校信访部门,要认真清理具体行政行为,对接待工作中不合法的规定该修订完善的要修订完善,该废除的要废除,该建立的要建立,使接待各个程序均依法办事。
  (二)接访工作人员接待群众要热情,听取申述要耐心,答复问题要明确,处理问题要认真,要热心而切实为群众解决问题。

  四、进一步落实“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级教委、委属院校的信访机构职责范围是:
  (一)国家教委信访办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委领导检查、指导地方教育部门信访工作。帮助其加强组织建设、组织交流经验、表扬先进。
  2.承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及有关领导交办的群众来信来访。
  3.受理涉及教育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应由中央部门解决的问题。
  4.按照各级教育部门和国家教委所属司局、直属单位的职权范围,分别将有关的来信来访问题,转交地方教委、委内各司局、直属单位、委属高校处理,并负责协调、催办和检查落实情况。
  5.受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厅、局)、委属院校处理不服而上诉的来信来访问题。凡属原单位依据法律和现行政策作出的正确处理决定,应给予肯定和支持,并做好对申诉者的说服教育工作。凡属不正确或不妥当的处理决定,应帮助下属部门进一步理解有关法规并责成他们复查处理。对个别久拖不决的疑难案件,要提出结案期限;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的案件,应及时报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协调或主动与有关部门洽商,以求尽快解决。
  6.定期汇总、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委属高校的信访工作情况和经验。
  7.及时处理来京的集体上访及其他有关突发性事件。
  8.定期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重要情况。办好信访简报、摘报等。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厅、局)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委(厅、局)领导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教育部门的信访工作,帮助其加强组织建设,组织交流经验,表扬先进。
  2.受理国家教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及其他有关领导交办的来信来访案件。
  3.受理本系统师生员工及其他群众的来信来访案件。
  4.负责统筹安排、协调、督促检查本系统所辖部门和单位的信访工作;负责牵头会同教育部门以外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处理来信来访中的有关问题。
  5.对于下属部门处理不服的信访问题应认真受理。凡属依据法律和现行政策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应给予肯定和支持,并做好对申诉者的说服教育工作。凡属不正确或不妥当的处理决定,应帮助下属部门进一步理解有关法律和政策,责成他们复查处理;对个别久拖不决的疑难案件,要提出结案期限;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的案件,省、市教委(厅、局)应及时报请政府部门协调或主动与有关部门洽商,以求尽快解决。
  6.定期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重要信息;每季度向国家教委信访办公室报一次信访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7.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认真处理好集体上访。发现有要到北京集体上访的苗头时,应及时劝阻,做好疏导工作,并及时上报国家教委。对于本地、本系统到北京集体上访人员,应及时派人动员回当地解决问题,采取妥善措施,把他们稳在地方。
  (三)委属高校信访机构的职责范围,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厅、局)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范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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