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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转发你们,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和取消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发(2004)23号)和26号文件的规定,目前本市劳动保障系统的行政许可事项为下列10项:
  (一)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批准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六)职业介绍(含劳务派遣)机构资格认定
  (七)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八)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九)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审批
  (十)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二、上述10项行政许可事项中,除“初、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和“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两项的实施主体为区县劳动保障局外,其他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均为市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含劳务派遣)机构资格认定”项目的受理服务窗口设定在18个区县劳动保障局。

  三、本市劳动保障系统的10个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条件、标准、程序、期限、收费情况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均已通过北京市劳动保障网(www.bjld.gov.cn)向社会公示。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结合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确定实施程序,并将具体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和区县级政府网站上公示。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在实施具体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应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做好数量统计和档案归集工作,市局将在明年适当时间开展对本市劳动保障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专项检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略)
附件2: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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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法定实施机│具体实施机关┃
┃号│       │               │关    │      ┃
┠─┼───────┼───────────────┼─────┼──────┨
┃1 │职业介绍机构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设│市劳动保障│市劳动保障局┃
┃ │织职业招聘洽谈│定的行政许可保留和取消事项目录│局    │      ┃
┃ │会批准    │的通知(京政发(2004)23号)     │     │      ┃
┠─┼───────┼───────────────┼─────┼──────┨
┃2 │民办职业培训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市或者区、│初中级培训机┃
┃ │构设立审批  │法》             │县劳动保障│构的设立为区┃
┃ │       │               │行政部门 │县劳动保障 ┃
┃ │       │               │     │局、高极培训┃
┃ │       │               │     │机构为市劳动┃
┃ │       │               │     │保障局   ┃
┠─┼───────┼───────────────┼─────┼──────┨
┃3 │企业实行不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市或者区、│区县劳动保障┃
┃ │工作制和综合计│               │县劳动保障│局     ┃
┃ │算工作制审批 │               │行政部门 │      ┃
┠─┼───────┼───────────────┼─────┼──────┨
┃4 │实施职业技能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市劳动保障│市劳动保障局┃
┃ │训的中外合作办│               │行政部门 │      ┃
┃ │学机构设立审批│               │     │      ┃
┠─┼───────┼───────────────┼─────┼──────┨
┃5 │职业技能鉴定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市劳动保障│市劳动保障局┃
┃ │构设立审批  │               │行政部门 │      ┃
┠─┼───────┼───────────────┼─────┼──────┨
┃6 │职业介绍(含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市劳动保障│市劳动保障局┃
┃ │务派遣)机构资│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行政部门 │      ┃
┃ │格认定    │412号)             │     │      ┃
┠─┼───────┼───────────────┼─────┼──────┨
┃7 │设立中外合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市劳动保障│市劳动保障局┃
┃ │合作)职业介绍│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行政部门 │      ┃
┃ │机构审批   │412号)             │     │      ┃
┠─┼───────┼───────────────┼─────┼──────┨
┃8 │外国人入境就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市劳动保障│市劳动保障局┃
┃ │许可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行政部门 │      ┃
┃ │       │412号)             │     │      ┃
┠─┼───────┼───────────────┼─────┼──────┨
┃9 │台港澳人员在内│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市劳动保障│市劳动保障局┃
┃ │地就业许可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行政部门 │      ┃
┃ │       │412号)             │     │      ┃
┠─┼───────┼───────────────┼─────┼──────┨
┃10│设立技工学校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市劳动保障│市劳动保障局┃
┃ │批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行政部门 │      ┃
┃ │       │412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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