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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丰台华山医院申请制剂委托加工的批复
北京丰台华山医院:
  你院“关于制剂委托加工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医院所报资料符合要求,同意你医院批准文号为(2004)京药制试加字[521]第F—2307的制剂 “苍菊明目颗粒”委托北京勃然制药厂加工,加工数量为进行60对临床验证量。委托加工期限自2004年9月14日至2005年9月14日止。委托加工期间,委托双方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做好批生产记录。
特此批复。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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