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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的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的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40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4年12月20日
附: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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