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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查治安处罚申诉案件时追加治安处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公安厅六月十九日请示:甲、乙双方当事人均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裁公安机关仅处罚了甲方,上一级公安机关在受理甲方的申诉作出二裁时,能否对乙方追加治安处罚。乙方对处罚不服,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对公安机关一裁有漏罚的情况,二裁公安机关应当提出应予处罚的建议,将案件退回原裁决公安机关,由原裁决公安机关按一裁程序重新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对申诉裁决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裁决公安机关对应予处罚而漏罚的仍不作出处罚裁决,二裁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处罚裁决,当事人对二裁机关所作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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