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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豫卫药政字(1990)第17号文的函复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豫卫药政字(1990)第17号文收悉。《药品管理法》第 五十七 条明确规定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为药品,该法第二十二条又明确规定生产已有国家标准(药典标准为国家标准)的药品,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方能生产或使用。
  生产不同药品所需的原料不同,其管理要求可以有区别。例如合成化学原料药所需原料为化工原料,用化学原料药生产制剂,所需原料则包括化学原料药及辅料,其中的化学原料药必须具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给的批准文号。
  使用无批准文号的化学原料药生产制剂,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  条和第 二十三 条规定,应依据卫生部、财政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5)卫药字第59号《关于对制售假药、劣药案件经济处罚的通知》第一条第1项或第3项进行处罚。
  此复
 
 卫生部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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