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名词解释
负责人:系指国境口岸有关单位(部门)或交通工具上的最高行政负责人;
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系指国境口岸对外开放的单位(部门)、交通工具上的从事食品加工、运输、储存、销售、供应的工作人员和供水的工作人员;
水源:系指国境口岸供作饮用水的供水系统的水源;
无害化:系指对垃圾、 污水、 粪便进行卫生处理后,使其不能造成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鼠类反常死亡:系指鼠类死亡原因不明。
第三条 国境口岸(口岸的范围、各卫生检疫所根据本地方的特点与地方行政领导部门一起商定划分)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不准乱倒垃圾、污水、粪尿;不准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不准饲养家禽家畜;不准乱堆乱放物料。
第四条 啮齿动物、病媒昆虫考核标准
一、国境口内岸动物、媒介最低指标
(一) 基本无鼠:
1.用ELTON夹日法在室内、外布放100个同型鼠夹,连续捕打3~5天,密度不超过0.5~1%;
2.用撒粉法在室内每25m2撒布一块(面积不少于100cm2),共撒50处,鼠迹不超过5%;
3.检查仓库、办公室、宿舍等建筑物50处,发现新鼠洞不超过3~5处;
(二)基本无蝇:
1.检查苍蝇孳生地全部的50%,有蝇蛆不超过2~4%;
2.夏、秋季95%以上室内无蝇;
(三)基本无蚊:
1.检查蚊幼虫孳生地50处,发现幼虫的阳性率不超过5%;
2.用人工小时捕捉法在室内每小时捕捉数不超过5只;
(四)基本无蟑螂:在栖息场所,用杀虫药喷洒,或于天黑后或熄灯后2小时再开灯,见不到蟑螂:
(五)基本无跳蚤、臭虫:在生活环境中,没有跳蚤、臭虫叮咬和找不到跳蚤、臭虫;
二、交通工具上动物、媒介最低指标
(一)基本无鼠:
1.飞机上不得发现鼠类或鼠迹;
2.船舶用撒粉法每25m2撒布一块(面积不少于100cm2),撒布50处,鼠迹不超过1%;
3.列车用撒粉法,在每节车厢内撒布三块(每块面积不少于100cm2),鼠迹不超过1%;
(二)飞机应当无蚊、无蝇、无蟑螂、无跳蚤、无臭虫及其它有害昆虫;船舶、列车及其它车辆应当基本无上述病媒昆虫。
第五条 饮水卫生标准必须符合我国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 食品和包装用品卫生标准
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
二、食品包装用纸、塑料制品及其原材料卫生应当符合《食品包装用纸的卫生标准》和《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
第七条 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有关规定。
一、应当按照卫生部、商业部颁布的《食品加工、运输、供应、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的规定进行工作;
二、参加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或者凭有卫生医疗机构发的健康检查表到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换发《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 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工作。
第八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对国境口岸及其交通工具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实施健康检查。
第九条 尸体、棺柩的有关规定。
一、移运前应当出示死亡诊断证明书;
二、尸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三、棺柩封闭严格,无腐败液体渗出,无臭味散出。
四、经上述检查后认为满意者,签发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第十条 对交通工具实施卫生监督 ,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签发《交通工具卫生检查表》,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交通工具应当督导其进行改善,经检查合格方准起飞、启航、发车,因卫生处理而引起的延误,由主管单位或交通工具负责人负责。
第十一条 国境口岸有关单位或交通工具需要实施消毒、 杀虫、 除鼠时,应当自行实施,也可以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请,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
第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实施卫生监督需要采取样品时 , 有关单位应无偿提供样品。
第十三条 国境口岸内遇有改建、扩建、新建工程时,在卫生设施方面,必须有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参加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卫生检疫人员都负有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职权。
一、有权查阅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上的有关资料、记录和证件;
二、有权会见或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出席当地有关卫生行政或专业会议;
三、有权审查国境口岸重点建筑卫生设施的设计和验收;
四、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卫生法令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限期改进、 警告、 罚款、没收(销毁)不卫生物品和暂停营业等处理事项,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任期三年,届时可以连任,不称职者可随时撤销委任,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证》。
第十六条 对于贯彻执行《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会同有关方面给予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锦旗和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办法》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和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改进、警告、罚款、没收(销毁)不卫生物品、暂停营业(食品、饮用水从业工作)等处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对初次违反《办法》及本规定的卫生要求和标准的任何一条者,应当给予限期改进或警告,或二者并处,并签发《限期改进卫生状况/警告通知书》;
二、违反《办法》及本规定,经指出不改者,应当分别情况给予罚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1.没有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
2.未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防鼠、防蚊、防蝇装置及设备;
3.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等废弃物;
4.乱倒渣土、垃圾、污水、粪尿;
5.运载车辆遗洒垃圾、废物、遗弃粪便;
6.交通工具卫生较差,并带有鼠、蚊、蝇、蟑螂及其它有害昆虫;
7.食品、饮用水经检验不符合卫生标准;
8.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违反“五四制”;
9.违反《办法》的其它事项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五十一元至二百元罚款:
1.不执行“限期改进”通知;
2.对警告置若罔闻;
3.破坏国境口岸及交通工具上的卫生设施;
4.饲养家禽家畜,经多次指出仍不搬迁;
5.交通工具、候船(机、车)室、候检室发现有严重鼠患、或蚊、蝇、蟑螂及其它有害昆虫数量较多;
6.食品、饮用水及其容器、用具经检查发现有严重污染,或连续二次检验不符合卫生标准;
7.交通工具上发现可疑检疫和监测传染病人不报告;
8.鼠类反常死亡不及时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
9.没有《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的人员经指出后仍然从事食品、饮用水从业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二百零一元至五百元罚款:
1.卫生状况极差,经多次提出不改;
2.患有《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指的疾病,而从事食品、饮用水从业工作;
3.任意排放被限制的生活污水、压舱水、粪便,引起环境和水源污染;
4.对病媒昆虫孳生地,啮齿动物隐蔽场所不采取防除措施;
5.供应严重污染的食品、饮用水,或者连续检验三次不符合卫生标准;
6.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反《办法》及本规定的其它事项。
(四)引起检疫和监测传染病发生或传播而造成严重危害的,由于食品污染而造成食物中毒的,处以五百零一元至一千元罚款。
(五)处以罚款时,应当签发《处分通知书》,并送往被罚款单位或个人,限期三天内前往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缴纳,逾期不缴者每日加罚款的百分之十。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执行罚款时,应当出具罚款收据,建立登记手续和保存罚款收据存根。
三、有本项(三)、(四)款情形者,除按规定罚款外,还应当给予没收或销毁不卫生物品,或暂停营业的处分,并签发《处分通知书》。
四、惩罚由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执行,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因违反《办法》拒不认罚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对阻挠、刁难、侮辱、殴打国境卫生检疫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附:表格使用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及其《若干规定》制订的表格和单证。作以下说明:
1.编号01《限改进卫生状况/警告通知书》该通知书只对初次违反《办法》及其《若干规定》的卫生要求和标准的任何一条时使用。
限期改进卫生状况、警告或二者并处如何掌握?可掌握二个原则:凡涉及添置设备,增建设施后才能改进卫生状况的,应当先给予限期改进,时间适当放宽;凡只要在管理和制度上稍加健全,并能在短期内改进者处以警告;同时存在上述二种情况或遇有违反《办法》及其《若干规定》中多条规定者,应予以二者并处。
2.编号02《处分通知书》
此通知书遇有《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二、三款所指情况时使用。具体处分等级如罚款、没收(销毁)不卫生物品、暂停营业、均由监督员在表内填写。
3.编号03《检验采样收据》
此收据在采取样品时填写,以作采样品的凭证。填写时要将样品名称、数量、日期、签名和盖章等项填清楚。
4.编号04《交通工具卫生检查表》
此表在对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中使用,具体使用说明:
(1)本表对车、船 、飞机统一使用;
(2)根据检查在良、中、差划“√”以示结果;
(3)检查项目要求和标准按《办法》和《若干规定》中办理;
(4)检查意见要具体明确,特别是不合格的项目标准要写具体。
(5)编号05《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体检表》。
此表只是针对口岸地区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时用,不作为对外体检证明表之用,体检后存档备查。
限期改进卫生状况/警告通知书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规定,经检查认为
第 第 第
一 二 三
联 联 联
发 交 存
给 被 根
被 通
通 知
知 单
单 位
位 主
管
部
门
不符合卫生要求和标准,限于 年 月 日前必须改进/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检疫所
日 期
编号:01(19×27cm)
处 分 通 知 书
经检查/检验认为 第 第 第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规定,现处分如下:
一 二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联 联 联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检疫所 发 交 存
日 期 给 被 根
编号:02(19×27cm) 被 通
通 知
知 单
单 位
位 主
管
部
门
检验样品收据
被取样单位:
取样时间: 年 月 日
取样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