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川法刑一字第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第四十四个问题中指出“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因而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参照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五 条的规定:‘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用判决直接改判;或者由高级人民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里所说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所作的改判的判决应是终审判决。如果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还应在判决书上另起一行写明:“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六 条的规定,本判决并为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