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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核定永安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省道齐双公路太平川至三林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函》(松政函[2005]131号)收悉。鉴于省道齐双公路太平川至三林段二级公路己建成通车,为尽快偿还该路段工程建设贷款,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省道齐双公路永安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2004]50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安收费站对通行于齐双公路太平川至三林段二级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普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O04]17号)规定的二类收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二、永安收费站自批准收费之日起开始收费,试行两年。收费期限待试行期满后另行核定。 
  三、收费须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准购证》,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收入要全额上缴松原市财政局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收费站正常经费等项费用由松原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并于每年2月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后执行,其余收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偿还该路段工程建设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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