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州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制度(试行)
为科学预测食品安全形势,评估可能发生的食品风险,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避免可预见性食品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30号)要求,结合我州食品监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来源
种植、养殖和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由州农业局、州粮食局、州畜牧局、州水产渔政局提供;食品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由州质监局提供;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由州工商局提供;食品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由州卫生局提供;食品安全综合预警信息由凉山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
二、食品安全预警的实施
由州食品药监局、州农业局、州质监局、州工商局、州卫生局、州粮食局、州畜牧局、州水产局渔政局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食品安全检验、监测、监督情况实施食品安全预警。
三、食品安全预警内容
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内容、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及要求。
四、食品安全预警发布方式
各有关部门依法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同时抄送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需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书面申请,经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发布。
五、食品安全预警效果评估
预警信息发布后,州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县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应及时反馈相应食品安全信息。
二○○六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