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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董事长朱恒予以通报批评的通知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1998年4月末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问题,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此外,你公司1997至1月至6月使用个人股票帐户进行股票自营业务,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1997年,你公司所属4个营业部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1997年,你公司向4家上市公司返还股票承销手续费,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承销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及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原董事长朱恒分别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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