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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创名牌农副产品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努力创造名牌农产品'。实施农业名牌发展战略,大力提高农产品质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引导农民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农村能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等农业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要大力加强名牌农产品的培育、认定和开发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名牌农产品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农产品供给由长期短缺转变为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农业发展由资源约束转变为资源与市场双重约束;农业生产由解决温饱、满足量的需求转向在保证总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质量和效益。近两年来,许多农产品卖难、滞销,价格持续下跌,一些地区出现了农业增产不增效,农民增产少增收、不增收的现象。同时,各类优质农产品行情看好,供不应求。在此形式下,尽快提高农产品质量,发展名牌农产品,实施农业名牌发展战略,既是当前农产品生产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整体素质的客观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发展的需要和市场需求,切实加强农业质量标准工作,加强对创名牌农产品活动的组织领导。
  名牌农产品,是指农业各产业质量水平高、消费信誉好、市场占有率大、经济效益显著的产品。它是农产品的精华,也是农业资源与农业先进科学技术的结晶,是我国农业和农产品质量水平的象征。
  发展名牌农产品,是优化农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的需要;是农民增收、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需要;是市场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二、发展名牌农产品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发展名牌农产品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和农民增收为目的,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为保障,围绕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培育一大批在国内外市场占有率高、知名度高和经济效益好的名牌农产品,带动我国农业产业整体素质和质量水平的提高,推进农业产业化。
  (二)发展名牌农产品的总体目标: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逐步使农产品依照标准组织生产、加工、贮运、销售,树立起全行业的质量观念和品牌意识,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业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增強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到2005年,形成一批带有地区优势的地方名牌农产品和有影响的全国名牌农产品。在此基础上,形成一批以名牌农产品生产为主的农业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到2010年,使名牌农产品在同类产品中的市场占有率提高10个百分点,并通过名牌农产品的带动,使50%的主要农产品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优等品率占25%以上,市场质量监督检查的合格率达80%,创立和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名牌农产品。

  三、建立健全名牌农产品的评价体系和认定程序
  (一)名牌农产品认定范围
       名牌农产品认定的范围重点是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农村能源环保产品、乡镇企业产品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产品)。
       名牌农产品认定的行业(产业)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兽医业、渔业、农垦及热作产业、饲料产业、农机化、乡镇企业、农村能源环保等农业行业(产业)。
  (二)名牌农产品基本条件
  1、产品生产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产品有注册商标;
  3、产品有明确标识的包装;
  4、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有严格的生产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并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产品质量水平;
  5、国家级名牌农产品应首先获得省级名牌农产品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优质农产品称号;
  6、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高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售后服务周到。产品生产能力强、效益好,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和特色,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7、产品有三年以上销售史,沒有质量事故或问题;
  8、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应有县级以上(含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明确的地域界定证明。
  (三)名牌农产品认定的原则
  1、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
  2、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3、市场评价的原则;
  4、不搞终身制的原则;
  5、不增加申请单位和农民负担的原则。
  (四)根据目前我国实际情况,名牌农产品设国家和省两级。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的认定与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被认定的名牌农产品,由农业部批准并颁发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名牌农产品的认定和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的组织申请与申报材料的初审。

  四、制定并逐步完善推进名牌农产品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是争创名牌农产品的主体。鼓励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争创名牌农产品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开发纳入各类农业基地建设、区域综合开发、技术推广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实施之中,予以重点支持,同时积极争取有关政策扶持。
  (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技术事业单位,为名牌农产品的生产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农业科研、教学单位,要转变观念,突出品种优质化、技术规范化和产品质量标准化的开发与研究,为名牌农产品的创立和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按照责、权、利相结合,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创名牌农产品活动。在名牌农产品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正确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的利益关系,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
  (四)制定名牌农产品认定规则和细则,规范名牌农产品认定工作,为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要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公平竞争机制和科学评价体系,加快名牌农产品生产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工作,完善农产品的标准体系,健全农产品的质量监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争创名牌农产品过程中,重点是转变思想,強化质量意识,树立市场和品牌观念。要把创名牌活动与农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依托农产品市场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名牌效应。在抓好产品质量的同时,重视包装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名牌农产品的市场信誉。要加强名牌农产品的营销策略研究,建立健全名牌农产品的营销体系,增強名牌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和市场占有率。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创名牌农产品的同时,加快建设名牌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
  (六)围绕创名牌农产品的目标,加强农产品质量的研究和开发建设,积极扶持和创办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名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开展原产地命名农产品的开发和保护工作。

  五、加强对创名牌农产品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发展名牌农产品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各地区、各行业要制定名牌农产品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明确名牌农产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全国名牌农产品认定与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统一归口,具体负责国家级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和指导省级名牌农产品认定工作;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省(区、市)名牌农产品的培育、认定、管理、开发和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的组织、申报、初审工作。
  (二)加强名牌农产品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扩大名牌农产品的社会影响,提高名牌农产品的知名度。同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增强发展名牌农产品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把发展名牌农产品作为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三)加大对名牌农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争创名牌农产品,是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的一种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名牌农产品的保护力度,同时要定期对名牌农产品质量进行跟踪监测,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消费投诉和擅自扩大、转让、冒用名牌农产品称号的,要会同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四)严格名牌农产品认定与评价的工作纪律。名牌农产品的认定和评价,要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对农业、农民和消费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抓紧抓实。在认定和评价过程中,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取消,并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国家级名牌农产品认定和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将另文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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