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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建设及生产操作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3]13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建设职业岗位培训管理的意见》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规定》的通知,省农业厅等六个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加快我省建设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全面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职业学校、培训基地的建设,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以适应在新形势下对生产操作(包括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培训)人员培训的需要,确保各项培训任务的完成。
  (一)职业学校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经费。
  (二)职业培训基地(站)应具备的条件:具有与建设职业技能培训相适应的场地、教室、宿舍和教学仪器、设备、机具;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的理论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有满足技能培训要求的和与培训相适应的实习工厂和实习工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办法。
  (三)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具备的条件: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有专(兼)职的管理人员和考评员;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对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规定颁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普工(劳务工):新进入建筑业,并进行一周技能、安全等培训者。
  技工(非等级技工):在本职业(工种)工作1年者。
  初级工:在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有本职业技术能力者。
  中级工(具备之一):取得初级证书,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按规定进行培训,经鉴定合格者;取得初级证书,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经鉴定合格者;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7年,经鉴定合格者;技工学校、中等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者。
  高级工(具备之一者):取得中级证书,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4年按规定进行培训,经鉴定合格者;取得中级证书,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7年,经鉴定合格者;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本职业(专业)毕业者。
  技师(具备之一者):取得高级证书,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按规定进行培训,经鉴定合格者;取得高级证书,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8年,经鉴定合格者;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本职业(专业)毕业,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者。
  高级技师(具备之一者):取得技师证书,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按规定进行培训,经鉴定合格者;取得技师证书,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经鉴定合格者;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本职业(专业)毕业,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者。

  三、要求。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省建设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要求进行。
  培训实行社会化,培训许可认定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培训的形式要多样化,举办脱产培训、企业自培和师父带徒弟等。
  鉴定工作按职责分工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鉴定在各级建设部门指导下由鉴定所(站)、鉴定基地实施,鉴定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训工厂鉴定、学校实习工位鉴定、工地现场鉴定和模拟鉴定等。
  请各市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培训和鉴定机构,以适应开展工作的需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一线生产操作人员要抓紧办理。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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