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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即国土资函〔2005〕873号)和厦府﹝2005﹞地638号文批复,决定征收海沧镇青礁村土地69965.245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征地面积(平方米) 
  用途 
  被征地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厦门市松辉艺石材有限公司 
  松辉石材厂 
  69965.245 
  工业 
  海沧镇青礁村 
  海沧镇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5〕地638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用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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