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即国土资函〔2005〕873号)和厦府﹝2005﹞地638号文批复,决定征收海沧镇青礁村土地69965.245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征地面积(平方米)
用途
被征地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厦门市松辉艺石材有限公司
松辉石材厂
69965.245
工业
海沧镇青礁村
海沧镇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5〕地638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用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