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中市政府府教学字第0930213844号函订定发全文9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辅导学生充分利用假期,充实生活内涵,促进身心健康,及利用学期中课外时间在校实施补救教学,扩大学习效果,特订定本要点。
二、台中市各市立国中(含市立高中附设国中部)得规划办理学艺活动及课后辅导,学生以自由参加为原则,并应经家长书面同意。
三、活动时间如下:
(一)寒假学艺活动:以不超过二周,总时数四十节为原则。
(二)暑假学艺活动:以不超过四周,总时数八十节为原则。
(三)课后辅导:以每周五天,每天不超过一节课。寒暑假学艺活动以上午办理为原则。如因办理户外教学活动得调整之。
四、活动内容包括:
(一)补救教学:依学生学习结果及需要,实施补救教学。
(二)学习指导:指导学生学习方法,介绍课程特性等,并开放图书馆(室),指导其使用方法,安排阅读指导,读物选择等活动,以增进学生阅读能力及学习技巧。
(三)艺文活动:安排作文、美术、书法、计算机、演讲等有关活动,以引导学生学习兴趣,发掘学生特殊才能。
(四)科学活动:安排科学园游会、采集、观察、实验、研究等活动,以启发学生对科学之兴趣,培养正确的科学观念与态度。
(五)童军活动:办理童军活动,培养学生互助、合作、仁爱、服务之精神。
(六)康乐活动:安排体育、音乐、电影、舞蹈、韵律游戏等有关之活动,以锻炼学生健康的身心及陶冶优美情操。
(七)多元文化体验活动:安排乡土语言教学(河洛语、客家语、原住民语等)及乡土活动等多元文化体验活动,培养学生热爱乡土的情怀,进而了解及尊重不同的文化。
(八)其它:视学生需要安排各项参访活动。
五、寒暑假学艺活动及课后辅导由各校视需要自行规划,师资可外聘。
六、学艺活动表现与课后辅导表现不列入学期成绩计算。
七、经费收支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一)收费标准:以实际上课节数收费,依附表一办理。
(二)持有低收入户证明学生,免缴纳费用。家境清寒学生减免费用由学校订定。
(三)经费之开支包含钟点费及行政费两部份。
1.教师钟点费:占总收费百分之七十。
2.水电费:以不低于总收费百分之十五为限。
3.其它行政费占总收费百分之十五。
4.收费不敷支应时,以支付教师钟点费为优先。
(四)有关经费之收支,依「台中市国民中小学与市立高级中学学杂费及代收代办费收支办法」办理。
(五)活动结束后,应将收支情形公布。学艺活动及课后辅导行政费之支给点数如附表二参考表。
八、各校办理寒暑假学艺活动或课后辅导,学生因故无法参加,其退费以实际上课节数依比例办理退费。
九、本府教育局对各国中实施寒暑假学艺活动工作,应办理访视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