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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三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自1998年底以来,为遏制本市大气污染加重的趋势,以清洁优美的环境迎接建国50周年,市政府两次发布通告,采取多项措施控制大气污染,使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为巩固前两阶段的治理成果,进一步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认真落实《北京市环境污染防治目标和对策》,市政府决定从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为本市控制大气污染的第三阶段。第三阶段的目标和任务是: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加强科学研究,充分运用经济调控手段,力争在污染最严重的采暖季节,使空气质量比去年同期有明显改善,为实现2000年全年80%的天数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三级及好于三级标准的目标奠定基础。现将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加强监督和监察,巩固治理成果 
  (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继续履行各自在控制大气污染第一、二阶段的职责,加大检查力度,防止反弹。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以前,市有关部门和地区要进行两次全面检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在1999年10月15日以前,与市政府签订控制大气污染责任书的单位要向市政府报告控制大气污染第二阶段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监察部门要对与市政府签订控制大气污染责任书的所有单位进行行政监察,对不执行市政府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28项措施或执行不力的单位,提出行政监察处理意见,并在1999年10月底以前将监察结果报市政府。 
  二、控制煤烟型污染 
  (三)加强本市近期和中长期能源结构调整规划研究和落实工作。由市计委负责做好本市能源结构调整规划实施方案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北京供电局要按划定的区域进行电采暖方式试点,并尽快出台新的峰谷电价。 
  (四)加大推广使用低硫优质煤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使用量不少于350万吨。在1999年11月15日以前,由市经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检查煤炭销售及用煤单位的煤炭质量。在1999年底以前,由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并颁布《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对销售和使用超标煤的单位,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罚。全市各用煤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用煤质量负责,确保使用低硫优质煤。昌平、延庆县政府负责组织县有关部门,严格检查外埠汽运进京煤炭的质量,确保煤质达到本市地方标准。 
  (五)本市四环路内和石景山区额定小时蒸发量1吨及1吨以下燃煤锅炉要按期全部改用清洁燃料;四环路内额定小时蒸发量20吨及20吨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在线监测仪;燃煤锅炉低效除尘器要更换为高效除尘器。在2000年3月底以前,市区工业用煤粉炉必须全部安装低氮燃烧器,全市电厂安装低氮燃烧器的煤粉炉要达到50%。在1999年11月15日以前,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检查验收燃煤锅炉改造、安装低氮燃烧器、更换除尘器和安装在线监测仪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单位,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罚。 
  (六)在2000年3月底以前,市区范围内所有的茶炉、大灶全部改用清洁燃料,一律不得燃煤。市区范围内煤炉、油炉、大灶的排烟黑度须控制在林格曼黑度一级以下。在1999年11月15日以前,各区、县环保局要完成对司炉工的培训。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对烟气排放不达标的单位除从严处罚外,主管负责人及司炉工必须参加达标排放培训班;对违章操作多次排烟不达标的司炉工,吊销其上岗证。 
  (七)自1999年11月15日起,本市四环路内凡使用平房的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必须改用清洁燃料采暖;平房取暖不能用清洁燃料的居民,必须使用符合北京地方标准的固硫型煤,不得用散煤或木柴取暖。 
  (八)依法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工作。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全部上缴财政,专项用于污染治理。煤改清洁燃料资金确有困难的市、区属单位,可在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立项,向金融部门申请短期贷款,由金融部门给予支持;凡经环保部门确认,政府将继续提供部分燃煤锅炉改造的贷款贴息。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凡本市行政辖区内将采暖燃煤锅炉改电能的单位,可缓交新装增容供电工程贴费。凡由燃煤改用燃气或使用城市热力的单位,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继续免交城市基础设施气源和热源建设费。 
  (九)全市严禁随意焚烧垃圾、枯草、树叶和露天烧烤,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控制机动车污染 
  (十)自1999年10月15日起,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特别是运行中的柴油车进行目视排放检查。对排放超标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和车辆号牌一个月,并责令其限期整治。在1999年10月底以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制定过境车辆不准进入四环路内行驶、禁止农用汽车和拖拉机进入市区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一)为减少大气环境污染,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坚决减少本市柴油车数量,市区不再新增柴油车。自2000年1月1日起,新重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执行最新地方排放标准,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在京销售和上牌照。在1999年底以前,由市公交总公司负责制定尽快将柴油车逐步调出市区的计划,完成将在长安街上行驶的300辆柴油车调出市区的任务,并要每天检查所属机动车的尾气排放情况,超标机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十二)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要抓紧治理出租汽车尾气,1999年底前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1?4万辆清洁燃料车和双燃料车的改造任务,对改装和新上牌照的双燃料出租汽车,保证油和气“双路”均达到规定工况法标准。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将在2000年3月底以前再新增3000辆双燃料车,2000年全年新增1万辆清洁燃料车。在2000年3月底以前,本市将再建设10个压缩天然气及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十三)全市汽车加油站销售燃油品质必须符合国家《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城近郊区所有排放有机挥发物超标的加油站要进行限期治理,并在2000年3月底以前达到排放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罚。 
  四、控制工业污染 
  (十四)加强对本市重点污染企业和未实现达标排放企业的治理。在1999年底以前,由市经委负责制订2002年分年度工业污染物的削减计划及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企业须在1999年底以前90%实现达标排放,2000年底以前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凡未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 
  (十五)冶金、电力及建材工业要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实施清洁生产工艺,加大治理力度,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工业污染物排放削减计划。 
  五、控制扬尘污染 
  (十六)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和再利用能力。在1999年底以前,完成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日处理50万吨达标废水回用工程的前期工作。在2000年3月底以前,建设1座泵站、26个取水点,将处理后的废水用于城市绿化浇灌和冲刷路面;增加20部洒水车和20部改进型清扫车,以减少道路扬尘。 
  (十七)加强拆迁工地扬尘防治的管理。开发建设单位是拆迁工地扬尘防治的责任者,要做到拆迁工地设围挡,随拆迁随洒水随清运垃圾;拆迁后3个月内不能施工的要进行简易绿化;对拆而未建、征而未用、又不进行围挡及绿化的逾期闲置土地,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划归园林部门作为城市绿地。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确保市区内所有工地环保达标。 
  (十八)在1999年底以前,城近郊区政府要全面检查各街道办事处逐户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区的情况,特别要落实绿地经常管理养护的责任;对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进行普查,制订整治计划上报市政府;要在2000年3月底以前确保市区建成区无土路和裸露垃圾堆,检查督促城乡结合部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将本辖区的垃圾送到垃圾处理场,使脏、乱、差的面貌得到根本改变。 
  六、加强科研和监测工作 
  (十九)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地热采暖、清洁燃料车实施规划、大气能见度改善、空气污染预测等科研课题的研究,制定重污染的预警标准及预警程序,抓紧进行大气污染源解析研究,提出减少细粒子污染的实施对策,进一步完善本市控制大气污染的措施。 
  (二十)加快环境监测网点的建设。在2000年3月底以前,由市环保局负责完成新增监测点优化方案和新增4个监测站的前期准备工作,积极引进新型机动车监测仪器,并在机动车检测中应用。 
  七、宣传教育 
  (二十一)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大力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决策和措施,报道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最新科研成果,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加强舆论监督,为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充分发挥环保民间组织的作用,加强沟通和协调,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二十二)积极开展绿色校园活动。由市教委负责组织环保教材的编写,进一步推动各大专院校的环境教育。以普及知识和培养良好的行为规范为重点,继续扩大中小学环境教育面,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的环境意识。 
  控制大气污染是一项十分紧迫和需要长期坚持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执法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积极主动地落实各项措施,为不断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造福人民作出贡献。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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