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收回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安排,为集中盘活消化闲置土地,现就加快收回闲置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收回闲置土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要尽快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挂帅,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参加的闲置土地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收回闲置土地的各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将对各镇区收回闲置土地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市财政、规划、监察等部门也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收回闲置土地的范围
(一)国有闲置土地:
收回国有闲置土地包括协议收购和无偿收回两种形式。
1、除以下三种情形外的国有闲置土地,在计征土地闲置费后,均可由政府协议收购:
(1)符合限期开发条件,经批准允许限期开发的;
(2)符合地块置换条件,经批准允许地块置换的;
(3)符合退地还耕条件,经批准允许退地还耕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可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不计征土地闲置费: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原建设用地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原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的;
(4)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2年的;
3、经依法批准用地后,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且闲置时间满两年以上的闲置土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坚决由政府强制无偿收回:
(1)未完善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
(2)未缴清地价款的;
(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但因未缴清地价款而未申领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的;
(4)虽已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未缴清地价款的;
(5)土地使用者接到《闲置土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拒不前往所在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协商闲置土地处理事项的;
(6)土地使用者不按《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缴清土地闲置费的;
(7)选择限期开发,经政府批准延长开发期后,至延长期满仍未动工建设的。
(二)集体闲置土地
1、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集体闲置土地,经国土部门责令限期开发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撤销原批准用地文件,并责令退地还耕。
2、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集体闲置土地,若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若属于用地单位或个人私下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的(包括因项目、资金未落实的集体闲置土地和只付部分订金、尚未付清全部地价款的集体闲置土地),当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查处,责令原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解除用地协议,并责令退地还耕。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建设用地区的集体闲置土地,以自愿为原则,村集体可向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协议收购或统一托管。选择协议收购的,由市(镇)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购协议,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补偿价款;选择政府托管的,由市(镇)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托管协议,约定土地补偿底价,待重新招商开发利用后,给原土地使用者不低于土地补偿底价的经济补偿,溢价部分按比例分成,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
三、收回闲置土地的程序
依法收回国有闲置土地,应遵循如下处置程序:
(一)由各镇区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内现有闲置土地进行一次复核登记,摸清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数量,并建立《闲置土地处理工作台帐》;
(二)由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当地领导小组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分别就每宗闲置土地填写《闲置土地确认处理审批表》(包括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闲置时间、性质等内容),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由领导小组(以镇区政府名义)向本辖区内被确认为闲置土地的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告知书》;
(四)由闲置土地使用者自接到《闲置土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镇(区)国土资源分局提供闲置土地的有关资料(包括该宗地的办理用地手续情况、闲置时间及原因等)并与领导小组协商闲置土地的处理事项;
(五)由领导小组拟定该宗闲置土地的初步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定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理方案的拟定工作,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七)由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宗闲置土地的初步处理方案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协议收回或无偿收回条件的,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方案向被处理用地者发出《闲置土地处理决定书》;
(九)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处理土地使用者签订《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采用协议收回方式的,各镇区还应自收回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协商补偿价款划拨给原土地使用者;
(十)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向社会发布《收回闲置土地公告》。
四、补偿价款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回闲置土地的,其补偿给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款,可按原支付价或基准日评估地价补偿,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原地价款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不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补偿前还应扣除相应的土地闲置费。
五、资金安排
各镇区收回闲置土地所需资金原则上以自筹为主,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向市财政申请专项借款。借款时间有效期为一年,从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市财政借款实行封闭运行,每个镇区累计借款最高限额5000万元,还款期限为两年,自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归还,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收购宗地审核结算。市财政局根据镇区上报的《收购闲置土地借款申请表》,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审定后,由市财政集中支付。由市财政借款收购的宗地拍卖出让后,地块收益首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如协议出让的,则由用地者将出让价款划入当地镇财政,再由镇财政首先用于归还借款。如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招标拍卖的,则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按拍卖成交价扣除应缴办证税费后,首先按该宗地市财政借款本息金额划入市财政,剩余部分再返还给镇区。具体借款程序是:
(一)由各镇区财政分局在当地商业银行设立闲置土地回收资金专户,该专户只能用于核算市财政借款以及用于回收闲置土地的收入与支出,以及归还市财政的借款本息,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由各镇区国土分局确认需要通过借款回收闲置土地的总面积以及所需资金,经当地财政分局确认后,由镇人民政府提出借款申请并填写《收购闲置土地借款申请表》;
(三)市国土资源局对各镇区提出借款回收的地块及所需资金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报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与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签订借款合同;
(四)由市财政局自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金额拨付到各镇区财政闲置土地回收资金专户,并定期跟踪贷款使用情况,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擅自挪用借款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并收回借款。
六、几点政策说明
(一)无论自筹资金或向市财政借款收回闲置土地,在重新出让后,土地出让收益(溢价部分)全部归镇区所有。
(二)所有收回的闲置土地,除用于招商引资发展工业项目用地的可直接由土地所有者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外,其他按规定可用于房地产、商业开发经营性用途的,优先配置经营性用地指标,并全部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并按规定缴交各项办证税费。
(三)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市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有关收回闲置土地的工作。各镇区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扎实有效地推进收回闲置土地的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对于处理闲置土地行动不力、效果不明显的镇区,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由市政府直接介入收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
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0日起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