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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上海市质量金奖的评审工作,加强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员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质量金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员管理实施细则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质量金奖管理办法》,为保证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对参与上海市质量金奖的评审员进行管理和考核,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评审员的管理。 
  第三条 评审员指由市质量技监局认定的从事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并依据评审标准评审的专业人员。评审员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 市质量技监局建立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员专家库,纳入专家库的评审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经济、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作风正派,客观公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10年以上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四)参加过国外或国内较高层次的质量管理知识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新方法和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内容; 
  (五)认真履行评审人员的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如实填写《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员推荐表》,由市质量技监局登记备案。 
  第五条 市质量技监局每两年组织列入专家库的人员进行评审标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由市质量技监局确定评审员资格,颁发证书。评审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期满后需重新考核。评审组的组成 
  第六条 市质量技监局根据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或个人的实际情况,在材料评审、现场评审两个阶段,组织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组应有各类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参加。参与材料评审的评审组人数不少于10人;参与现场评审的评审组人数不少于4人。 
  第八条 市质量技监局为评审组指定一名组长。组长应至少参加过4次以上评审活动。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主持整个评审活动。 
  第九条 市质量技监局根据行业特点和评审工作的需要,在材料评审后,对申报组织的日常经营活动开展暗访。暗访结果将在现场评审时供评审组参考。 
  第十条 现场评审时,评审组成员应全部出席现场评审活动。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市质量技监局。评审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参与当年度评审工作的评审员如有下列行为的,应自行申请回避并填写《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回避表》: 
  (一)近两年内曾为参评对象提供咨询服务的; 
  (二)与被评企业有隶属行政关系或有相关经济利益活动的。 
  第十二条 评审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评审纪律,确保评审活动具有完整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实事求是,严格按标准评审; 
  (二)待人谦虚、谨慎,工作务实、公正、高效; 
  (三)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四)不得参与被评审组织的咨询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其他活动; 
  (五)自觉做到不收受各种礼品、有价票证和现金。 
  (六)不得向被评审组织或个人报销任何费用。 
  评审员如违反上述纪律,取消其评审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连续两次缺席现场评审的评审员两年内不得再参加评审活动。 
  第十四条 每年由市质量技监局根据评审员参加评审活动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评审员不得继续参加评审活动。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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