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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调整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统筹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闽政文(2004)3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闽政文(2004)3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这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象为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但不包括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符合上述调整对象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35元,但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7.50元。

  三、符合第一条的调整对象中的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入伍时间以组织审干结论和个人档案记载为准)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工作由各级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实施中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不乱开口子。对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要认真加以审核,以保证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五、这次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所需的资金,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0元的部分由省级统筹基金中解决,其他增加部分的资金由省级统筹基金给予解决50%,各县(市、区)从历年结余基金解决50%,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市级调剂解决。

  六、这次调整工作应在2005年1月底前完成。各地应于2005年1月25日前把待遇调整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同时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保公司。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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