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审查游憩设施区筹设申请案,建立合理、透明、效率之审查机制,依「申请开发游憩设施区兴办事业计画审查作业要点」第十二点规定,设置审查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特订定本要点。
二、游憩设施区筹设之申请,经本局受理单位审查应备具之书件无误或经补正完备者,应提请审查小组召开会议审查。
三、本小组对游憩设施区筹设申请案件之审查事项如下:
(一)观光产业分析。
(二)事业计画构想。
(三)经营管理计画可行性。
(四)财务计画可行性。
(五)其它与事业计画相关事项。
四、本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长指派专人出任;并置委员十一人,由本局局长就下列人员聘任之:
(一)本局及所属管理处或个案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相关业务单位主管五人。
(二)具有产业分析、规划设计、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等相关领域之专家学者六人。
五、本小组委员任期为二年,期满得续派(聘)之。但代表业务主管单位
(机关)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专家学者委员,续聘以连续二次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过该等委员人数二分之一。
委员出缺时,应予补聘;补聘委员之任期至原任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六、本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局业务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办理本小组有关事务。另所需工作人员,由本局承办有关业务人员派兼之。
七、本小组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为会议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八、本小组委员对具有利害关系之议案,应自行回避,倘须回避之委员逾二人以上,本小组会议则改采多数决作成结论。
九、本小组为审查游憩设施区筹设、变更有关事项,得推定委员或由召集人指派人员实地调查。
十、本小组委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政府机关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交通费。
十一、审查会议之召开,应获致审查结论,并作成会议纪录;必要时,得邀请申请人及相关单位代表列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