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务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补充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你省皖司发律(85ぉ130号收悉。
  我部(83ぉ司发公字第48号《关于政法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和(83ぉ司发公字第49号《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中所说的“工作人员”,是指这两个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任的、不属其行政编制的人员。特予说明。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